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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分制改革的理论基础与制度保障(上篇)(2)

时间:2015-12-03 09:29 点击:
所谓学习自由,从积极自由的视角看,既包括学生学习感兴趣的学科和专业的自由,也包括形成个人判断和独立发表意见的自由。19世纪初,威廉o冯o洪堡创办柏林大学时提出的学术自由,就包括教师的教学自由、研究自由和

  所谓学习自由,从积极自由的视角看,既包括学生学习感兴趣的学科和专业的自由,也包括形成个人判断和独立发表意见的自由。19世纪初,威廉o冯o洪堡创办柏林大学时提出的学术自由,就包括教师的教学自由、研究自由和学生的学习自由三个方面。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教育立法一般都承认并保障学生的学习自由。德国的《大学基准法》规定,在不妨碍学习规则和考试规则的情况下,大学生学习自由,尤其享有选课的自由,包括可以在本系范围内按照自己的选择决定学习重心,以及在学术和艺术方面表达个人意见的权利。[2]在我国,随着对学生权利认识的不断深人,学生的学习自由正在逐步得到重视。2005年修订实施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学生选课、转学、转专业、休学等事项都作出了规定。这些内容虽然是从管理的角度切人,但也可在一定程度上视为对学生学习自由权的承认。但在实践中,学生的学习自由权落实状况不尽人意。如不少学生进校以后转换专业面临困难,培养方案中必修课程比重过大,选修课程数量较少,等等。如何从法学的视角看待学习自由权问题,避免纠缠于高校教学管理或严或松的无谓争论,从而主动依法建立学习自由的相关规则,落实学习自由权的救济措施,是需要认真厘清的现实问题。
  (三)受教育选择权是教育消费权中的应有之义
  自20世纪末我国实行大学生缴费人学政策以后,学生和高校初步建立了基于教育消费和服务之间的法律关系。21世纪初我国加人世界贸易组织后,高等教育作为一种服务业应遵循国际服务贸易的惯例运行。早在20世纪60年代初,国际消费者联盟已有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9项权利。我国199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上述权利也进行了确认。但长期以来,由于我国高等院校设置和学历颁发还处于自然壁垒阶段,高等教育作为一项教育服务,在提供过程中,无论是整体的专业培养方案,还是具体的课程性质及难度系数,无论是课程开设的时间安排,还是授课教师的基本情况,在不少高校仍处于固化封闭的状态。可以说,作为教育服务的消费者,学生不仅没有足够的知情权,而且很少享有充分的自主选择权。
  二、学分制引入教学服务市场竞争机制,可以有效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提高课堂质量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在高等教育领域通过推行学分制,积极引人市场竞争机制,使课堂教学服务主动接受学生自主选择,有利于催生越来越多名副其实的教学名师和精品课程,从而有效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一)大学课程供给必须尽快终结自然壁垒状态
  教育服务自然壁垒状态,一方面可以降低教学服务成本、提高规模效益,但另一方面很有可能带来课程资源供给渠道的单一化的负面效应,影响教学质量的提高。打破大学内部课程的自然壁垒是大势所趋。
  首先,学生作为教育服务消费者主体意识明显增强,按学分收费和高校间学分互认逐步推行,正不断倒逼大学开发优质课程资源、教师提高课堂教学质量。任何一所高校都难以继续独自拥有课程供应权,也无法阻止学生通过网络学习最新、最受欢迎的名校课程。"慕课"的出现已经给所有大学特别是非名校的课程供给发出了潜在预警。因此,大学应尽快消除人为设置的课程壁垒,让学生通过"货币(学分)投票",选择他们最喜欢的课程,倒逼催生本校精品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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