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作为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公民的受教育权应当完全平等。现实教育领域存在的基于优长、阶层、民族、地域等的差别对待,大多是出于历史和现实利益考量的折衷、过渡之举,不具有长久的制度正义性。受教育权平等在形式上依赖于法律条文的规定,在实质上则受制于社会经济发展程度。要改善公民平等受教育权的实现状况,应重在对权利的经济背景进行合理调剂,而不是改变权利和机会平等的法定规则本身。在经济基础和教育资源趋于均衡的条件下,各种差别对待措施应当逐步弱化并最终取消,从而使受教育权平等在形式上和实质上得以统一。 【论文关键词】受教育权;平等;差别对待 在当今时代,权利平等总体上已经深入现代国家制度的核心价值,并以《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文件形式得到国际社会的公认。人们在现实中为平等而进行的努力,越来越多地表现为对实际机会平等的追求。所谓机会平等,主要与两个要素相关联,即过程、规则。如果人们在同一过程中遵循同样的规则,就可以认为是机会平等的,而不管其结果如何。权利平等和机会平等是具有重合性的两个概念。所谓权利,可以理解为拥有某种机会的权利;而所谓机会,也可以理解为拥有某种权利的机会。当然,二者也存在不同之处。相对来说,权利平等侧重于静态的法理描述,而机会平等则主要是就动态过程而言的。 受教育权是公民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之_。当代国家的法律一般都规定人人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不受政治、经济、社会地位和民族、种族、信仰及性别差异等的限制,摒弃公民身份之外的其他背景阻碍。当然,"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受教育权虽是法定平等的,但现实中人们的受教育状况千差万别。特别是教育领域中存在一些差别对待现象,与教育权利和机会平等问题密切相关,常引起人们的争议。其中,有的差别对待是不违背权利与机会平等要求的,尽管受教育权的实现方式和结果可能不同;绝大多数差别对待则与受教育权利与机会平等的理念相悖,尽管可能是出于历史和现实利益考量的折衷、过渡之举。对此不可一概而论,而需进行具体分析。 一、基于优长的差别对待 基于优长的差别对待是一种奖励性的差别对待,突出体现在义务教育之后的英才教育阶段。比如,始于2003年的高校自主招生就是一种基于优长的差别对待政策。这一政策强调对具有学科特长和创新潜质学生的奖励性选拔,某一学科有突出特长的学生经高校测试确认可以获得加分或降分录取。这在_定程度上打破了考定终身"的格局,使_些"偏才"和"怪才"不再像以前那样容易被扼杀。面对这一规则,每个学生的权利和机会都是平等的,都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去争取专业加分或降分的条件。可见,该政策符合专业择优和机会平等原则,总体上应当予以肯定。但目前对自主招生政策的一个主要批评是:获得自主招生降分的考生多有优势家庭背景,对贫困家庭特别是很多农村家庭子女不利。比如,要想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奖项这一降分条件,学生家长必然要为此付出不菲的培训费。这显然有利于经济背景良好的学生而不利于条件较差的学生。这样,原本基于技能的加分实际上可能转变为基于阶层出身的加分。这种看法有其道理,但并不能由此否定英才选拔教育和专业择优原则。航天员的选拔也需要具备某些优秀的素质,比如眼手协调性、操作精细性、心理素质过硬等。我们不能因为一些航天员在获得这些优秀素质的过程中可能具有某些背景优势,就否认这一选拔标准,而让一个没有航天素质的人担任航天员。在英才教育领域亦是如此。从人才选拔的根本目标来看,以专业能力为尺度的平等规则不应改变,需要改变的是社会背景差异。主要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增加财富总量,并在此基础上经由政府二次分配缩小贫富差距,尽量减少经济背景差异过大对受教育者能力培养造成的不良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