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加分优惠政策的另一种依据,是出于族群和文化多样性的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要"对人口特少的少数民族考生给予特殊照顾"。从族群多样性的角度来看,不同种族、不同民族、不同文化、不同背景的学生之间相互学习,促进跨文化交流和融合,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可见,保持生源多样性才是基于民族或种族身份的差别对待的真正缘由。基于这一缘由的差别对待在世界各国屡见不鲜。美国20世纪60年代的"平权法案"(AffirmativeAction就规定基于族群多样性而对少数族裔进行优惠照顾。然而,依据肤色采取差别对待毕竟是一种歧视一一这种歧视通常是逆向的,即少数、弱势群体成员的优惠待遇以多数、强势群体成员的权益为代价。因此,这种以多样性为依据的差别对待即便符合全体社会成员的长远利益,也需要谨慎维持在合适的限度和时间范围之内,否则就会引起居于多数的群体成员的不满。比如美国1978年出现了白人反抗逆向歧视的"贝克诉加州大学案"。1997年,曾经坚定支持平权行动的加州大学宣布在招生、雇佣、工程招标时,不再照顾少数族裔和妇女,成为美国第一个公开宣布废除"平权行动"政策的公立机构。当然,这与白人在加州人口的比例不断下降有关。如果白人成为少数族裔,也将有同等权利要求"平权法案"的特殊照顾,所谓"平权"也就完全失去了意义。在中国,不存在美国那样的对少数民族或种族的严重歧视,反而是少数民族拥有很多的优惠政策,包括在政治、经济、文教和生育等很多方面。基于文化多样性以及在此基础上的社会整体和长远利益考虑,在一定时期和限度内,这种差别对待是能够得到其他族群的理解和支持的。但是,无论哪种意义上的基于民族的差别对待,都是功利性的、过渡性的,并不是具有制度正义性的长久之计。经过一段时期的实施后旦被保护的民族群体的地位得到了显著改善,民族身份不再是社会竞争力缺乏的根源,少数族群的人口数量和素质呈现稳定发展状态,基于肤色和民族特征的差别对待措施就应当逐步弱化甚至予以取消。否则有可能造成新的民族矛盾和社会不公,无助于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 三、基于阶层的差别对待 来自于不同阶层家庭的学生受教育权利和机会平等,不能依据其父母所从事的职业、所属团体来决定其就读何种学校。在义务教育阶段,每个适龄儿童都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在义务教育阶段以上,通过公平测试录取学生是公认合理的做法。但在现实中,基于阶层身份的差别对待现象仍然在一定范围内存在。 最容易引起争议的是对社会优势阶层的教育优待,或称奖励性的差别对待。比如,2006年,福建省漳州市政府出台政策规定:2005年度民营企业纳税大户的子女在高中招生录取时,可享受加20分的照顾。2008年,深圳市教育局制定了金融高管子女中考可加10分的规定。2013年,黑龙江省仍坚持对省级优秀专家子女高考照顾20分、博士子女优先录取的规定。2015年,教育部等几部委联合发文,认可华侨和归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仍可以获得加分。这些奖励性的政策举动体现了政府重视和关心民营企业家、金融管理人才、专家学者和爱国华人的倾向。但是,如果受教育权已经被社会普遍认同并被国家法律规定为人们的基本权利,那么,对部分优势人群予以特殊对待就构成对公民平等受教育权的侵犯,构成对大多数普通人的歧视。类比来说,对于政治素质超出常人的公民,是否应当赋予其更大的投票权而实行"复票制"(一人可以多次投票)这在现代社会显然无法得到普遍认可。再比如,全国各地普遍存在的机关幼儿园和子弟学校,也具有对优势阶层进行教育优待的特征。机关干部作为人民的公务员,他们的子女应当与其他公民的子女享受同样的教育,而不是享受排他的、更好的教育。机关幼儿园和机关子弟学校应当向所有公民平等开放,而非通过身份认证将其他人排除在外。否则,就会被认为是用纳税人的钱为一小部分特权者服务,从而加深社会阶层之间的隔阂和分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