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研究包含着实践推理,或者说,规范性研究是针对人的实践活动与存在的,因此是实践推理。实践推理旨在指导行动。实践推理为规范性命题寻求合理性基础,从而为正确的行动寻求正确的理由。实践行动包含着一种趋向,就是去适应实践推理的规范和标准,而不是让实践推理的结论去适应现实的事实现象。我们通过解释、分析和确定教育行动要达到的目的,分析教育实践的应然形式,确证教育行动的原则等,不单单是为了认识规范或价值,也是为了行动本身。我们对一个行动的价值判断,其实意涵着我们从事这项行动的理由;我们提出的一项行动的规范或原则,其实意涵着通过确定"应当""、允许"等表示规范或禁止、建议和警告的原则,从而指导行动者进行正当的行动。这种规范指导仅仅是来自规范性的合理性、正当性和真实性,而不是任何现实主体的主观臆想或偏好。 教育的规范性研究试图确立的是普遍的义务(道义),而不是局域性的。普遍的道义是面向所有的可能世界的,而局域性的道义规范,仅仅是面向一定的现实世界的。普遍的规范知识的研究因此面向的是必然性知识的探究,必然性知识是在所有的可能世界中为真,而经验性的偶然知识在现实的经验世界为真。很多人不承认普遍的规范、原则和标准的存在,但实际上,普遍性,即面向所有人,恰恰是规范、原则的特征。按照维特根斯坦的说法,不存在私人规则那样的东西,一项行动的规则如果仅仅是某个人的,那就是没有规则 教育研究具有认识教育实践的各种规则、规范、原则的任务,这就意味着教育研究的语言必定会表达规范语句,它必须进行规范研究。教育实践的规范体系、价值体系和应然体系是教育研究探究的对象和结果。当然,教育研究探究各种教育领域中的规范、原则、标准等,是以辨明道理的方式进行的,目的是显明各种规范、原则、标准之所以有道理的理由,它不是直接让读者掌握这些规范、原则等,而是以显明道理让读者知道为什么是这些原则,它们的道理和意义何在,为什么教育行动在不同的范围内需要这些规范和原则的规导。在这个意义上,教育研究包含着规则、规范、标准、形式等的证成。这种证成的过程,当然包括实践意图:被证成的原则、规范等,是真实而正当的,是值得遵循和实践的,也是应当遵循和实践的。所以,证明为正当合理的规范,意味着对行动主体的召唤。经过证成的典范、标准、应然形式、原型、理想等,产生要求、责任、义务、权力等,它们是我们用来评价和指示我们实践行动的规范体系,没有这种体系,我们就无法进行实践行动。因此,规范性的教育研究所建构的这种规范性一评价性的标准体系,是我们从事教育实践必不可少的。 【参考文献】 [1]希拉里普特南.理性、真理与历史[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17-18. [2]陈嘉明.先验论证刍论J].哲学研究,2009,(11). [3]StephenC.Hetherington.知识之谜:知识论导引[M].台北:学富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4.141. [4]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16. [5]黑尔.道德语言[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152. [6]米哈伊尔o苏波特尼克.言语行为哲学一一语言的精神衬托与日常性[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43. [7]路德维希o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