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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教育研究的规范性论证(下篇)(2)

时间:2015-11-19 10:19 点击:
教育实践的各种规范(原则、准则和规则)可以分为构成性规范和调节性规范。构成性规范对于行动具有构成性;或者说,一个行动之所以存在并进行,是对构成性规范具有逻辑依赖性,对构成性规范没有遵循,就意味着违背

  教育实践的各种规范(原则、准则和规则)可以分为构成性规范和调节性规范。构成性规范对于行动具有构成性;或者说,一个行动之所以存在并进行,是对构成性规范具有逻辑依赖性,对构成性规范没有遵循,就意味着违背了行动的本质,所以构成性规范是行动不可或缺的,如,象棋游戏中的一些规则就是下棋行为存在并进行的构成性规则。构成性规范是提供行动之基础。调节性的规则独立于行动,只是对行动产生调节作用,对调节性规范的违背,不可能改变行动的本质。构成性规则是行动或行为的基础,而调节性规则是行动的调节。[4]
  教育研究必然涉及包含"应该"、"允许"等规范原则的推理,或者说,教育研究必然包含国家、学校、教师等教育主体"应该怎么做"(oughttobedone)的问题,这是因为教育是实践行动,必然包含着规范原则。换句话说,教育实践作为道德性实践之一,其根本标志就是道德准则、原则或伦理规范所规导的,是实践者通过规范推理而自我立法的,同时也是通过实践理性的判断在具体的情境中根据原则而采取行动的,原则因此赋予行动以合理性,赋予行动以善的价值与意义。教育实践没有原则、准则或规则,或者实践者不相信教育实践存在任何形式的价值原则,那么,教育实践就是没有价值约束或没有道德评价的,教育实践及其具体的教育行动,就可能是无根据的,不合理的。
  规范和原则的表达往往是以"应该"、"必须"等这样的词语表达。"价值应然"、"道德原则"、"行动规则"等,都是以规范语式的形式表达。虽然许多人可能不喜欢这样的语句,但是,教育的规范性研究必然包括这样的语汇。实际上,这些词都是模态词,表示可能性和必然性,它们是现实生活中人们作为行动主体的表示行动原则所使用的语词。"应当"构成的语句是价值语句,因为"应当或应然"的行动是正当的,是好的,是值得做的,包含或表达着价值,因此是价值语句,正是因为价值语句,所以其发出的命令或召唤对行动者来说是一种义务,正当的事情是有义务去做的事情。
  价值语句,也就是道义语句或规范语句,它们在研究中是存在的。既然规范推理在教育研究中是存在的,也是有必要存在的,那么,教育研究就不可避免地使用价值语句(规范语句、道义语句)。这种语句的基本功能不是提供描述性信息,而是规定、建议或指导,提出指示性的规范,而这种规范在它不传达任何描述信息的时候也有意义。[5]这种应当形式表达的语句,其实也可以看作是真实的,或者说可施与的。
  既然教育实践事实上存在规范,那么教育研究就要研究规范的合理性以及规范的表达。可能在许多研究者的眼中,"应当"(oughtto)仅仅是一种态度或者一种权力的表达,是一种来自某种权威的"命令",而不是教育实践本身所规定的,仅仅表示了某种人的情感或态度偏好,规范语句被看作是不承担真实判断的情感语句,价值判断、规范设定不过是人的偏好随意规定的,这样的观点把实践行动看作是非理性的,把对行动慎思而提出的道德原则看作是情感意向的表达,把对行动本身的规范推理得出的结论看作是不真实的。这种观念会导致人的实践行动成为没有普遍规范规导的草率行为。实际上,在语言事实中,我们常常进行规范推理,而且这种规范推理也是基于行动本身的,具有正当性、真实性和普遍性。而且,基于实践的充足理由律,我们有必要追问和确定教育中应当进行的制度行为或实践行为内容和理由,从而召唤或启发实践者的正当"应然"行动。
  当下的教育研究过分强调事实研究和实证研究。事实的实然研究的确是判断事实的重要依据,但是,就人类的实践行动而言,我们也需要对我们的行动、生活、存在的价值性进行判断,对我们的价值取向进行判断,规范是评价我们的行动的普遍性准则,因此,理想形式、价值、判断标准、伦理原则、道德命令,是客观存在的。我们常常针对自我、人生、政治、教育等实践行动形成理想、规范、判断标准,等等,它们是否是合理的,是否是正当的?一项道德命令对于人的行动如何是正当的?教育实践的原则如何是合理的?教师行动的"应当"或"禁止"的合理性何在?什么样的教育行动是好的?这些问题都是教育研究所要针对的。而事实研究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是有限的。只有规范性研究才能有效地回答这些问题。
  原则、理性、标准、规范、规则的存在,并不说明符合规范、理想、价值标准的行为必然存在。人的行动和实践因为其自主性具有偶然性,也就是说,人可能因为这样或那样的原因没有践行其应当做的行动,没有遵守其应当遵守的规范,正是因为这种越轨和失范的可能性,提出规则、规范、原则、准则才是必要的。行动的主体确实拥有遵循或不遵循规则、准贝[I(maxim)或原贝lj(principle)的可能性,一项实践行动之所以由规则或准则或原则所规导、所评价,恰恰就在于这种可能性的存在。[6]教育研究并不能因为行动主体不遵守某些规则而认为这些规则是不合理的,或者认为规则是没有意义的。规范是说明行动的合理性的,而不是说明行动者的行动原因的。合理与否是在规则本身的理由上说的,而不是在行动者采取行为的动机上说的。规范不是行动的原因,仅仅是行动的理由或标准。援引一项规则以说明行动的情形,实际上是以原则作为理由说明行动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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