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学术自治的相对性 大学的学术自治现在不是,或许从来都不是完全的。布鲁贝克认为,“完全的自治必然要求完全的经费独立”。但是显然,高校不可能达到这一点,高校的经费往往来自于政府及有关的社会团体、企业,所以高校在一定程度上要服从他们的意愿,不可能完全自治。不完全的学术自治不仅是因为经费不能独立,其具有相对性更重要是由于大学的基本属性。大学具有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大学是人们满足其好奇心,自由追逐知识的地方,这是她自然属性的反应,但是大学还承载着为社会服务的基本职能,其学术还必须满足社会的要求。可以这么说,大学的自然属性要求学术的绝对自治,而社会属性要求政治对其进行一定的影响和指导。所以学术自治是相对的自治,是大学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相结合的产物。就如洪堡认为的,“国家决不应指望大学同政府的直接利益联系起来,却应相信大学若能完成它的真正使命,则不仅能为政府的眼前利益服务而已,还会使大学在学术水平上逐渐提高,从而开阔更广阔的事业基地,使人力物力发挥更大的作用,其成效是政府近前部署所能意料的”。⑤ 多数学者因为受到行政权力的压迫,要求完全的学术自治,大多数关于学术自治的争论,也集中在政府、主管部门过度干预了学术的自由发展,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完全的学术自治也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就从中世纪学术自治发展的历史来看,完全的无限制的学术自治会导致学者的偏执、保守和排斥。没有一定制度规范下的学术自治,会是学术偏离为社会服务的宗旨,大学的社会功能便无法更好的实现。我们应该尽力的寻求一种平衡,使得学术自治与行政权力和谐共处,从而更好的达到学术研究的最终目的。 三、以有限度的学术自治遏制学术腐败 近年来,学术抄袭、造假犹如毒瘤,侵蚀着学术的肌体,严重破坏学术公信力。铲除学术中的假冒伪劣,是纯净学术环境,重塑学术尊严的必然选择。学术腐败的出现,是学术与行政在高校长期“畸恋”的结果,前几年出现的,硕士论文、博士论文抄袭事件不少涉及到高校的行政官员。论文是学者们辛苦的研究结果,却总是带上行政官员的名字,对于不少涉及抄袭的文章,所谓的大学学术自治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却总是关起门来消化,甚至包庇纵容。正如,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王铭铭于1998年出版的《想象的异邦》与美国人类学家哈维兰的《当代人类学》中译本雷同,没有被大学学术委员会发现,反而是学生举报。厦门大学的“学历门”事件,也反映了当代社会的学术乱象,傅瑾教授使用假文凭混迹厦大八年之久,校内的学术委员会并无察觉。试问,学术自治团体的作用何在,如此监管力度,如何能够树立大学的公信力。 重塑大学的公信力,让学术重回诚信的轨道,学术自治是关键。由于行政权力的干预,现代大学的校长往往是教育部等行政主管部门空降而来,新来的领导不了解高校原先的发展情况,一味的追求政绩,下发各种科研任务,将各种科研成果,论文发表与教师绩效、房子、福利等挂钩,这是导致学术腐败、学术造假的直接原因;由于学术委员会并不是西方的学术共同体,仅仅是一种形式上的自治组织,并不完全了解各个研究领域的内容,或者出于“本校保护主义”的理由,造成学术造假没有被立即发现,呈现泛滥之象的间接原因。
针对近年来的学术腐败日益严重的问题,曾经有全国109名教授联名致信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有关领导,呼吁抵制学术腐败、谴责“本校保护主义”、建议成立学术纪律仲裁委员会。公开信的核心就是:学术自治。当然这里的学术自治并不是完全的、无限制的学术自治。无限制的学术自治更加不利于知识的扩展,可能会助长“本校保护主义”的学术腐败,所以我们需要以一个有限度的学术自治来遏制学术腐败,使大学能够在有限度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自主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