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升义务教育阶段信息技术课教学的及时性与实效性 在年龄维度上,12-14岁和15-17岁组别的残疾儿童分别只有42.6%、52.9%具备用电脑上网的能力。这与我国信息技术教育课程的教学目标等要求相距甚远。我国信息技术课程标准将小学的网络信息模块教学内容定为选学,到初中才为必修。但是,具体到残疾儿童在信息技术方面的受教育权保障,必须考虑残疾儿童小升初失学率较高这一事实。本研究者基于2013年监测数据计算发现,2013年全国1350个6?17岁残疾儿童样本失学率为34.74%;在失学者中,9-11岁和12-14岁残疾儿童分别占15.6%和24.1%。换言之,很多适龄残疾儿童只能读到小学肄业或毕业,便再无机会延续学校教育。而本文关于"失学"因素影响作用的研究结果已揭示,学校教育对于残疾儿童掌握网络信息基础能力具有近乎不可替代的影响作用。因此,要真正保障残疾儿童在义务教育阶段学习网络信息技能的平等受教育权利,一方面必须逐步减少残疾儿童在初中起点上和过程中的失学现象,改变近年来残疾儿童失学比例在高位徘徊的现象。另一方面,应该考虑将小学高年段残疾儿童的网络信息课程选学内容必修化,借助信息技术课课堂上的个别辅导或者校内电脑兴趣班等平台,确保义务教育阶段信息技术课教学对于残疾儿童的及时性,以使不得已早早失学的残疾儿童也能有机会习得这种在网络时代至关重要的知识技能,避免成为信息时代的电脑盲、网络盲。这样的微观制度安排符合"教育资源配置的差异补偿原则",该原则关注受教育者在社会经济地位等方面的差距,主张对处境不利的受教育者在教育资源配置上予以补偿,差异性地配置教育资源,以满足其充分发展的需要。⑴] 此外,在学残疾儿童半数不会上网的现状提示我们,有必要进一步提升义务教育阶段信息技术课程的教学质量和实效性,切实保障小学高年段和初中阶段残疾儿童获得网络信息知识技能的机会,尤其是在教师指导下的实际操作机会。特殊学校是我国残疾儿童集中就读的教育机构。曾有研究者有感于特殊学校的信息技术教育质量不高,呼吁"在全国特殊教育学校普及信息技术教育,应从四个层面推进:在特殊教育学校普及信息技术教育;普及网络的运用;大力发展现代远程教育;开发研制各类残疾学生专用的电脑等各种硬件和软件。"[12]研发符合残疾儿童特殊需要的硬件与软件,确实有助于听力、视力等类别的残疾儿童掌握网络信息基础能力。相关机构宜更加重视此类研究成果向产品转化,并向学龄残疾儿童推介,使更多的目标用户真正从中受益。此外,"在学校信息化建设中,关键要建设一支有着较高信息素养的教师队伍"。[13]对于分散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学校应结合我国《信息技术课程纲要》的要求,从硬件、软件、教学交流等方面重视回应各类残疾儿童的特殊学习需要,开展覆盖所有学生的、有效的信息技术课教学,确保他们在义务教育阶段掌握网络信息基础知识技能,为其日后借助其他渠道进一步自学打下基础、提供可能。 2.推进校园无障碍以减少残疾儿童内部的信息技术受教育机会落差 关于残疾儿童掌握网络信息能力在残疾类型上的不平衡性,值得注意的是:肢体类残疾儿童的学习能力虽然较强,但是如表1所示,其掌握网络信息基础能力的比例却比残疾儿童的同类平均水平还要低4.5个百分点。由于没有相应的特殊学校托底,肢体残疾儿童几乎都随班就读;但是,很多普通学校的无障碍环境往往未达到我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的要求,而其计算机室一般又在楼上,致使无法独立上下楼梯的肢体残疾儿童极易被剥夺去计算机房上机操作的可能性,难以跟进信息技术老师的教学,结果成为电脑盲。沦为网络时代的功能性文盲,非常不利于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权保障及其有质量、有尊严的生存与发展。鉴于此,校园无障碍等社会环境因素亟待改善。应根据我国《残疾人保障法》的相关要求,借助教育主管部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等的联席工作制度,推动并督促校园无障碍改造。2013年印发的《北京市中小学融合教育行动计划》关于校园无障碍改造的措施可资借鉴。表2和表3关于无障碍社会环境因素的数据,前文对残疾儿童因所谓"自身原因"失学及此归因背后的原因分析,都印证了此对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3.志愿者通过人户"服务学习"增援家庭教育功能 鉴于家庭教育因素的影响作用,教育主管部门等机构可以呼吁、鼓励高校学生等志愿者作为"替代父母",走人残疾儿童家庭,手把手地辅导残疾儿童学习网络信息基础技能。对于已掌握此技能的志愿者而言,网络信息基础能力的技术门槛并不高,相关教学、辅导的难度并不大,只是需要相关部门帮助残疾儿童与志愿者搭建有效对接的平台。中小学信息技术课程计划当中网络信息技能学习的上机操作时间一般不超过20小时,由此可推知,志愿者提供大约20小时的指导,gp可帮助一名残疾儿童在网络信息能力方面脱盲。志愿者"服务学习"式的人户指导,对于被寄养在核心家庭之外的残疾儿童掌握网络信息技能尤为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