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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儿童网络信息基础能力的现状与影响因素研究

时间:2016-03-21 11:46 点击:
【论文摘要】计算机及网络应用能力在信息时代是重要的生存与发展能力。我国义务教育信息技术课的教学目标之一即在于帮助学生获得网络信息素养。基于我国最新的残疾人状况监测数据分析发现:拥有家庭电脑的6-17岁残疾儿童仅40.35%会使用电脑上网,1350位城乡学
  【论文摘要】计算机及网络应用能力在信息时代是重要的生存与发展能力。我国义务教育信息技术课的教学目标之一即在于帮助学生获得网络信息素养。基于我国最新的残疾人状况监测数据分析发现:拥有家庭电脑的6-17岁残疾儿童仅40.35%会使用电脑上网,1350位城乡学龄残疾儿童中"家庭电脑上网者"仅占5.11%。关于残疾儿童网络信息基础能力的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显示,高龄段残疾儿童掌握此能力的可能性较高;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区教育服务等维度分析发现,失学的残疾儿童掌握网络信息基础能力的可能性较低,接受父母双亲的家庭教育以及接受过社区教育服务的残疾儿童掌握此能力的可能性较高;无障碍社会环境对残疾儿童掌握此能力亦有影响。应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帮助残疾儿童养成网络信息基础能力,保障其平等的受教育权利。
  【论文关键词】残疾儿童;网络信息素养;网络信息基础能力;信息技术课
  教育部于2000年印发《中小学信息技术课程指导纲要(试行)》,从"培养学生对信息技术的兴趣、意识以及基本知识、技能"等方面规定了中小学信息技术课程的主要任务,强调通过信息技术课程"培养学生良好的信息素养,把信息技术作为支持终身学习和合作学习的手段,为适应信息社会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打下必要的基础。"[1]
  网络信息基础能力是信息素养的重要内容,也是信息技术课教学的重点。据上述课程纲要规定,小学信息技术课的两个拓展模块之一即是"网络的简单应用一学会用浏览器收集材料,学会使用电子邮件",初中为"网络基础及其应用"必修模块,其学习内容包括:网络的基本概念;因特网及其提供的信息服务;因特网上信息的搜索、浏览及下载;电子邮件的使用。此外,把"网页制作"作为选学内容。我国残疾人状况监测以易于测量的"会用电脑上网"这一技能来调查18周岁以下残疾青少年的网络信息基础能力。在网络信息素养中,相对于"网络信息意识、信息道德、信息能力、信息心理"[2],"会用电脑上网"是一种基础能力;而相对于计算机硬件控制能力、文字输人技能等,能够运用计算机上网的能力在网络信息素养中居于重要地位。
  包括网络信息基础能力在内的"信息素养"具有技术、心理、文化学等多重意蕴[3],正日益成为现代人的一张生存通行证。对于残疾儿童而言,网络信息素养可以帮助他们克服环境障碍,使得网络信息无障碍以及Moocs等日益重要的网上教学资源变得真正可及,是残疾儿童在信息时代里实现"平等o参与o共享"式生存的必要前提之一。
  为了保障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权利,推进教育公平,防止网络时代残健群体之间的"数字鸿沟",促进残疾儿童所受信息技术教育的实效性,最大化地改善残疾儿童在网络时代的生存与发展境况,有效地构建融合社会,必须重视培养残疾儿童的网络信息基础能力等网络信息素养。同时,这对于提高我国人口素质以及保障残疾儿童成年后的就业权利,也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此前,关于普及计算机教育以及培养青少年网络信息素养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不过促进残疾青少年网络信息素养的专项研究较为罕见,已成为此论域的短板。少量研究基于对听力和智力两类残疾儿童相关学习的观察,论述过基于平板电脑的特殊教育软件和其他电脑多媒体科技,克服残疾儿童因身体缺陷产生的学习障碍,提高其信息技术等方面的学习效能[4]。本成果通过具有智库研究意蕴的实证研究,探明残疾儿童网络信息基础能力的现状和影响因素,以期有助于保障残疾儿童在信息时代的平等受教育权利和生存发展机会,为有效干预提供科学的依据和可行的对策。
  一、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
  (一)研究对象与资料来源
  本研究的对象为6~17周岁的残疾儿童。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的界定,"凡18周岁以下者均为儿童"。本研究的资料来源为中国残联组织完成的2013年度全国残疾人状况监测数据,这是截至目前获准公开使用的最新监测数据。其主要内容包括残疾人的生存、教育、发展和环境等方面的状况。此监测采用分层整群概率比例抽样方法,对我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抽取734个县(市、区)中的1464个调查小区,覆盖了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等六种残疾类型,有效监测样本37199人[5]。其中,18周岁以下残疾儿童1477人,占比为3.97%,和我国残疾儿童在残疾人中的比例基本相当。此次监测的6-17周岁学龄残疾儿童有效样本共1351个。剔除"领救济"项错填的1个样本,最终得到全国1350个6-17周岁残疾儿童样本,其中拥有家庭电脑的残疾儿童样本为171个。
  (二)研究方法
  本研究使用SPSS17.0软件进行统计分析,首先通过列联表分析和独立性f检验,验证残疾儿童的网络信息基础能力在哪些关涉教育的因素上存在显著差异,然后将具有显著差异的自变量纳人回归分析模型①,继而用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法来分析这些自变量对于残疾儿童网络信息基础能力的影响作用及其方向和强度,得出影响因素。
  二、研究结果
  (一)学龄残疾儿童网络信息基础能力之现状
  鉴于肢体、听力、言语类残疾儿童往往不便利用无障碍条件未达法定标准的公共场所学习运用电脑上网,为了排除硬件条件不平等的干扰作用,从而使所获数据更具统计学的可靠性和实证研究的潜在价值,此次监测有针对性地调查家庭拥有电脑的残疾儿童的上网能力。1350个城乡残疾儿童样本,12.7%家庭拥有电脑,这些家庭89.47%的电脑连接了网络。残疾儿童平均每百户电脑拥有量为13.3台,远低于"2012年全国城乡居民家庭平均每百户电脑拥有量55.9台"的水平[6]。这可能与"因残致贫"现象以及某些社会福利、医疗保险制度有关。进一步的列联表分析表明,残疾儿童家庭拥有电脑的情况具有家庭经济差异。领取低保金①的残疾儿童(311人)家庭拥有0~3台电脑的比例分别为92.0%、8.0%、0.0%、0.0%,不领低保的残疾儿童(1039人)家庭的比例分别为85.9%、13.4%、0.6%、0.1%,其是否家庭拥有电脑在家庭经济水平维度上存在显著差异。
  在家庭拥有电脑的171位残疾儿童中,仅40.35%会使用电脑上网,59.65%不会使用电脑上网。换言之,在1350位城乡学龄残疾儿童中,"家庭电脑上网者"仅占5.11%。这一比例远低于全社会的有关同类比例。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2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6月底,中国网民数量达4.85亿,中国家庭电脑上网网民规模达到3.90亿人。[7]我国"家庭电脑上网网民"占我国总人口的35.45%,为我国学龄残疾儿童中同类比例的6.94倍。以上对比从一定的角度显示:我国残疾儿童的网络信息基础能力亟待提升。
  本研究者计算发现,在监测的六类残疾儿童中,视力残疾者会用电脑上网的比例高于各类残疾儿童的同类平均比例,达较显著差异;言语残疾者略高于此同类平均比例。其他四类残疾者的该比例均低于同类平均比例,其中智力残疾维度具有显著差异。这折射出我国残疾儿童网络信息基础能力具有残疾类别上的不平衡性。(见表1)
  此外,男性残疾儿童会上网比例为43.6%,较之女性同类比例35.7%稍高一些,其运用电脑上网能力在性别维度上无显著差异。在年龄维度上,6?8岁、9?11岁、12-14岁、15-17岁残疾儿童会使用电脑上网的比例分别为21.1%、39.3%、42.6%、52.9%。最高年龄段15-17周岁的残疾儿童不会用计算机上网的比例仍高达47.1%,与我国《信息技术课程纲要》所要求的小学生,尤其初中生的网络信息素养要求存在较大落差。由此可见,我国残疾学龄儿童所受信息技术教育的效果有待提高。在信息时代的核心能力习得方面,我国残疾儿童目前处于劣势,这不利于全面保障其受教育权利。
  (二)残疾儿童网络信息基础能力预测因素的样本现状
  残疾儿童的网络信息基础能力在残疾儿童人口特征、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区教育服务、无障碍社会环境等因素上具有显著差异。这些因素可初步视为残疾儿童掌握网络信息基础能力的预测因素。(见表2)
  (三)残疾儿童网络信息基础能力的影响因素
  二兀logistic回归分析显示,年龄、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区教育、无障碍社会环境等因素对残疾儿童是否掌握网络信息基础能力具有显著影响。将以上维度的指标作为预测变量,以残疾儿童的网络信息基础能力作为因变量,建立二兀logistic回归模型,研究这些预测变量的影响作用①。[8]二元logistic回归模型拟合度的/值、sig。值均通过检验,说明模型拟合程度好。Nagelkerke记值的大小表示模型的解释能力与拟合优度,模型的N纪值为0.326,表明模型的解释力和拟合优度较好。本模型对于我国残疾儿童是否具备用电脑上网能力的预测准确率达7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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