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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权平等下的差别对待研究(下篇)(3)

时间:2015-12-02 08:58 点击:
然而,无论如何,教育资源配置的相对均衡很难在短期内实现,不同学校之间的差距是难以消除的。人们依然会有择校愿望,不能完全依靠压制解决。就此,应当保留一定的选择空间以补充就近入学原则。比如,北京市2014年起

  然而,无论如何,教育资源配置的相对均衡很难在短期内实现,不同学校之间的差距是难以消除的。人们依然会有择校愿望,不能完全依靠压制解决。就此,应当保留一定的选择空间以补充就近入学原则。比如,北京市2014年起普通高中原则上全部取消中考择校生,但优质高中教育资源比较充裕的区县可适当编制跨区县招生计划,向教育资源比较短缺的区县倾斜。民办高中可在全市招生,并根据学校实际情况不分区县设定计划指标。这在实际上打破了就近入学的刻板规定。就近入学与自由择校各有其优势与弊端,二者的某种结合可能更接近于公正,也更可能满足人们的需要。此外,根据2006年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就近入学不再意味着严格根据户籍所在地。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这为异地工作人员随迁子女实现平等受教育权奠定了立法基础。2015年财政部还以学籍信息管理为基础,探索建立教育经费可携带支持机制,以化解随迁子女异地就学的经费困局。当然,受各地教育资源容量的限制,这个过程必然是长期的和渐进的。
  基于地域的差别对待在非义务教育阶段也有明显表现。长期以来,中国的高考实行分省定额制,录取分数线与招生名额投放向高校所在地严重倾斜。之所以如此,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优质高等教育资源分布不均、分摊共建大学办学模式以及各地基础教育发展存在较大差距等。但是,作为接受国家财政支持的高校,如果不采用全国统一的竞争标准,在形式上显然与机会平等原则相违背,难免引起公众的不满。为此,2001年曾有山东青岛三考生状告教育部分省定额的行政法规侵犯了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权。根据2015年3月《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对1948人进行的调查,83.9%的受访者对于高考统一命题表示支持。面对这一政策引发的争议,教育部门也在尝试进行调整,表示2016年将有25个省在高考中使用由国家考试中心统-命制的试卷。当然,如果不分地域按照统一标准竞争,可能出现考上大学的学生高度集中在教育发达的少数省份。针对这一问题,先期可以使分省定额的设计富有弹性,并随着教育资源的均衡而逐渐向统一录取标准过渡。比如有学者提出:一些全国综合性大学可以先拿出招生总数的5%参加全国统招,录取分数线全国统一,所有考生不分地区,按照成绩排名公平竞争5%的统招指标。随着地区经济和教育发展逐渐趋向平衡,这一指标可逐年递增,以充分体现分数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无论如何,地域围堵不是具有制度正义性的长久之计。长期难以解决的高考移民现象从表面上看是一种投机行为,但若从高考录取规则本身的合理性来考虑,又何尝不是一种对于平等机会的追求昵?这是自发的市场机制对不合理政策规定的矫正。随着流动人口的增多,这一政策的可行性也越来越低。
  小结
  作为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公民的受教育权应当是完全平等的,无论是为保护强者的受教育权而损害弱者的受教育权,还是为保护弱者的受教育权而损害强者的受教育权,都不具有合理性。固然,权利和机会平等经常被批评为是形式上的、虚假的平等,因为这种平等似乎忽略了权利背后的经济社会因素的影响。但总的来说,这种形式平等本身有着极大的进步意义,至少,它毕竟确认了这样一种平等的形式。萨托利认为:"法律和政治平等,还有利用机会的平等,就是带有这种意义的形式上的平等。称其为形式上的,并不是说它们在面临平等的特权时就会丢下我们不管,或者说我们所享有的平等只是徒有其表。形式意味着方法,而不是结果。因此,贬低那些促进了平等机会的形式条件(包括法律上与政治上的形式条件),或者把那些平等说成是虚构的或几乎毫不重要的东西,都是绝对不怡当的。"在我们看来,对于一种以正义为基本价值的社会制度而言,仅有形式上的权利和机会平等当然是不够的,但没有权利和机会在形式上的平等则是万万不可的。
  权利和机会平等是实现社会正义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为了在尽可能大的程度上接近实质性平等,在权利和机会平等的基础之上,某种调剂和补偿也是社会存在和发展所必需的。如罗尔斯所说,社会上的强势群体比弱势群体更多地利用了本属双方共有的社会资源一包括人的天赋能力和外界自然资源,因而获利较多者应当对获利较少者进行补偿。但是,,补偿什么"是一个应当深入思考的问题。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受教育权是不能用于交易和调剂的,因为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同社会成员的公民身份联系在一起,如果不平等对待,将对人们的利益产生极大的、深远的损害。可以调剂和补偿的是权利的经济背景,是物质财富,而不是权利本身。依靠怡当的累进税制、转移支付等手段,完全可以实现社会普遍认可的财富分配状况,正如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做到的那样。受教育权平等问题在形式上是一个法律问题和教育问题,根本上则是一个社会经济问题。在经济基础和教育资源趋于均衡的条件下,绝大多数差别对待政策可以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在那时,受教育权平等就不仅是形式上的,而且是实质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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