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括有关高校绩效评价合理性的疑惑不外乎以下几种。一是评价对象高等学校不是物质生产部门,不能照搬企业评价的理论和方法。企业的特点决定了它以利润的获取为主要目的,绝大多数产出可以用物品或金钱来衡量。而高等教育的属性决定高校属于准公共生产部门,具有公益性,其产出更多指向人的发展状态,而非可以计件的物品。因此,用绩效评价来衡量高校的发展,有失公允。二是高等教育是一个复杂的、多样化的体系,难以准确把握各级各类高校间的评价定位及差异。高校由不同层级和类型的学校构成,有专科、本科等不同层级之分,有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等不同类型之别,甚至还有各种混合型、综合型的高校。要对这些高校逐一进行标准分类,本身就是一项复杂困难的工作,更何况是分类的评价。三是在评价高校投入产出的时候,是很难量化的,尤其是那些无形的投人与产出。例如,高校产出有多种形式,既有可以量化的产出,如学生培养人数、发表的论文、科技发明等;也有难以测评的产出,如教育公平、教育价值、校园文化等。相比之下,在高等学校,无形的产出的作用丝毫不亚于有形的产出。以量化的指标,很难对一所学校的办学绩效做出定论。有论者认为,"高校绩效评价要做到非常完美,是非常困难的,或者说是几乎不可能的。"[4]有关高校绩效评价合理性的疑虑,尤其是用定量的指标来评价复杂办学活动的应然性反思,正是反映了对高校办学进行绩效评价的难度和挑战。但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来为高校绩效评价进行合理性辩护。 (一)本体论辩护 从教育学逻辑看,高等学校是追求高深学问的场所。无论大学的职能怎样演变发展,高等学校始终从事着传承知识、生产知识、传播知识和转化知识的活动,并在这些活动过程中承续、生发、完善自身的职能。从这个视角看,绩效评价在高等学校中的实施可以看作高等教育适应知识生产模式变化的要求。[5]有论者认为,"知识经济时代必须审视发展状态又了解经营环境,才被认为是具有适应性和反思性的机构,才能获得生存和发展。"[6]既然知识是可以生产、保存、传播和转化运用的,那么,在这些知识形态流变的过程中,就必然会产生出可以计量的要素,如生产了多少,什么时候生产的,多少人参与了生产,生产的知识被运用了多少,等等。这些源自高校本体存在过程中的计量要素,就是对高校进行绩效评价的合理性原子。本体论回答了高校的活动是可以计量的问题,至于如何计量则是合理性以外的思考。但有学者已在对知识生产模式进行研究,如吉本斯等研究者围绕不同学科知识生产活动的历史演变及发展,将知识生产划分为生产模式1和生产模式2。[7]知识生产模式1-知识的契约式学科生产模式,表明知识生产是在传统的学科认知环境中进行,知识的生产与积累主要是通过大学中被制度化了的学术职业来实现。知识生产模式2-知识的大众式跨学科生产模式,表明知识是在一种跨学科的应用情境中生产,并以社会弥散体系为主要组织形式呈现出非制度化、非等级性、多样化的特点。知识生产如何被计量的问题可以通过知识生产模式的演变加以剖析。 (二)政治论辩护 大学的发展,逐渐延伸出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播等功能,不仅有其探究高深学问的本体论存在缘由,也还有为社会和国家服务的功能凸显。正如布鲁贝克所说:"大学存在两种高等教育哲学,一种哲学是以认识论为基础的,另一种哲学则以政治论为基础"8]。高等教育的主要职能是保存、传授和发展高深学问,但同时也担负为公众服务的职能。随着高校的发展及其与政府之间关系的演变,高校被普遍要求有效运行并被实施问责。过去20多年里,西方发达国家对于高等教育公共财政的支出"钱的价值"问题越来越关注。[9]美国大学在市场导向的策略下特别凸显"绩效责任"与"绩效管理"的同时,欧洲各国政府也开始把绩效拨款方式引人大学发展。[10]1985年,英国教育与科学部在其绿皮书《20世纪90年代高等教育的发展》中明确提出,"虽然衡量高等教育绩效具有很大的困难,但是,如果政府要实现控制公共支出和促进纳税人金钱使用达到效益最大化的目标,如果高校和与高等教育相关的其他方面要在资源分配决策中处于有利形势,就必须进行这样的努力"11]。许多政府出台法律要求大学参与评价,显示办学的效果和效率,即办学绩效。 (三)实践论辩护 20世纪70年代以来,绩效评价被广泛用于高等教育领域,绩效评价结果在一些国家甚至与经费等资源分配环节直接挂钩。[12]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开始引人绩效评价的概念,在人才管理、评价激励等方面进行了探索。进人21世纪,我国政府对绩效管理日益重视,绩效评价已经在企业、政府部门、医疗卫生、教育等各行各业不同程度地广泛运用。2010年颁布的《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引人竞争机制,实施绩效评估,进行动态管理";2012年,党的十八大提出,"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推进政府绩效管理"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也进一步提出,"严格绩效管理,突出责任落实,确保权责一致",尤其倡导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更是极大地推动了高等教育领域内的绩效评价。这些政策和实际做法,从实践层面推论了高校绩效评价的合理性。 绩效评价属于一种评价类型,每一种类型的评价都可以形成不同的评价指向、采用不同的方法论、运行不同的方法模型来实施。所以,不可以在同一个批判层次,混淆评价类型存在合理性与评价方式合理性这两种不同性质的问题。就实践效果来看,国外高校绩效评价一直也存有争议,但尽管如此,绩效评价仍被政府和高校高度重视并不断完善。以英国为例,尽管它的高校绩效拨款模式遭到多方怀疑、责难和批评而没有得到彻底推行,但它的提出在较大程度上冲击了英国高等教育的传统拨款理念,为此后的改革打下了必要的基础。[13]我国高校绩效评价的探索虽然时间短,但也得到了许多高校管理者和专家的认同。有学者认为,"无论从哪个方面看,高校绩效评价确实是对中国高校评估模式的一种积极的、开创性的探索。"[14] 三、绩效评价可以通过结构性的量化方式反映高校办学质量 绩效评价能够在量化方式中反映出高校的办学质量吗?这样的疑问似乎认为,无论如何都难以用一些量化指标把高校的办学质量表征出来。因为,一是绩效指标本身不可穷尽,高校的办学涉及方方面面,很难用十几个或几十个指标就能涵括;二是有些指标难以量化,比如学校理念、精神、文化,就很难用具体指标衡量出来。以至于巴恩斯等人在20世纪80年代就提出,"绩效指标几乎不能测量真正的绩效,它们测量的只是那些能够测量的"[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