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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制度源流研究(2)

时间:2021-05-11 16:09 点击:
1954年之前,警察立法主要集中在刑事法、行政法、组织法三个领域。警察刑事法主要有《政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指示》、《惩治反革命条例》、《没收反革命罪犯财产的规定》、《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规定

  1954年之前,警察立法主要集中在刑事法、行政法、组织法三个领域。警察刑事法主要有《政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指示》、《惩治反革命条例》、《没收反革命罪犯财产的规定》、《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规定》;警察行政法主要有《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城市旅栈业暂行管理规则》、《公共娱乐场所暂行管理规则》、《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城市陆上交通管理暂行规则》、《枪支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进出口船舶、船员、旅客、行李检查暂行通则》、《进出口列车、车员、旅客、行李检查暂行条例》、《进出口飞机、机员、旅客、行李检查暂行通则》、《外国侨民出入及居留暂行规则》等;在警察组织法方面规定较少,主要有两部《公安派出所工作暂行条例》、《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限制国家公权力、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是宪法的应有之义。警察作为公权力的行使着,必须受到宪法的约束,更加注重保护公民的权利,警察的社会管理职能和社会服务职能也进一步加强,这些在立法当中都有所体现,打破了之前主要以刑事立法为主的立法局面。这一时期的主要立法有:《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关于宽大处理和安置城市残余反革命分子的决定》、《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边防检查条例》、《城市陆上交通管理暂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文革期间警察制度的破坏

  从1966年开始,为了响应“文化大革命”的号召,时任公安部长谢富治公安部的名义向全国发出《关于保卫无产阶级大革命的通知》,向党中央先后作了《严禁出动警察镇压革命学生运动的报告》、《关于无产阶级额文化大革命中公安机关和群众关系问题的报告》,支持学生的造反运动,严禁公安机关对于“造反运动”的镇压,严重扰乱了公安机关的正常的工作秩序。1967年,造反派开始展开全面地夺取党政权力,他们把矛头指向公安政法机关,全面否定公安政法机关的工作,煽动彻底砸烂公检法。在整个文革期间,虽然对于公安工作有过阶段性的恢复,但是总体上而言,是受到严重挫折的,这种现状一直持续到文革结束。

  三、改革开放之后我国警察制度建设

  1976年文革结束,这标志着警察制度建设的恢复,但是其真正的发展还是在改革开放之后。改革开放将从封闭状态,带到开放时代,人们的思想得到解放,对于自身利益的保护的要求更加迫切。国际交往更加频繁,市场经济从无到有,从弱到强,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社会生活丰富多彩,社会行业越来越丰富,当然治安因素也越来越复杂。相应的国际警务交流与合作也逐步加强。面临着新时代和新思想,我国的警察制度建设也在实现新突破,警察教育也不断上到新台阶。

  1984年,公安部强调将基层的大部分警力放到街面上来,各地开始建立专门的巡逻体制。迄今为止,我国实现了警察步巡、车巡、空巡、舟巡、骑巡的巡逻体系。根据不同的区域、不同的治安状况,实施不同的巡逻方式,既密切了警民关系,又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了警察装备,实现装备的现代化要求。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警察工作的重点也逐步由打击犯罪转变到治安管理与社会服务这两个方面上来。社会服务既是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又顺应第四次警务革命的潮流。在第四次警务革命中,最突出的措施就是实行社区警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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