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新成立之后,我国警察制度发生质的变化,其根本性质由以前的专制统治的工具,转变为人民利益的保护着。然而新之后的警察制度建设并非一帆风顺的,它是在曲折中逐步完善和发展的。本文将梳理新成立之后,我国警察制度建设的史实,寻找新时期警察制度建设的脉络。 【关键词】公安;警察制度;公安局 新成立之后,我国的警察制度建设,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种变化的核心是警察制度性质的转变,由之前的专制统治的工具,转变为人民利益的保护者。然而新警察制度的发展并为一帆风顺的,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从新成立—1966年,1966年-1976年,1976年之后。具体的警政建设可以分为三个方面:机构建设、警察法制建设、警察教育发展。 一、新成立到1966年期间警察制度建设 在新成立之前,共产党就非常重视警察的作用,并且建立了自己的警察队伍,在保卫根据地的治安和保卫中央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所以新刚刚成立一个多月之后,就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作为领导公安工作的最高机关。在之后的两年期间里,地方政府相应的公安机关也建立起来。在各大区设立大区公安部(1954年裁撤大区),在省、自治区设立公安厅,直辖市设立公安局,县市设立公安局,从此公安系统建立了自上而下的健全的纵向体制。与此同时,根据需要,在一些特殊行业,也开始实施行业警察制度建设。铁道部于1950年3月召开铁路公安会议,统一全国铁路公安体制。自上而下设立公安局、公安处、公安分出、公安段、公安派出所(或驻站所)、分驻所,完善铁路公安体制。民航、交通、林业等部门的警察体制也相继得到完善。到五十年代中期,我国警察机关已经具备为治安、户籍、交通、消防、铁路、司法等十几个警种。 建国初期,我国警察机关主要的任务是肃特、剿匪、反霸,保卫国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新成立之初,国民党部队残余势力、特务、土匪和豪强劣绅等对新生政权,充满敌视,无时无刻不在谋求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因此,此时警察机关的任务主要是肃清以上流毒,保卫新生政权,为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提供稳定的国内环境。 这一时期公安机关的主要举措有: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首恶必办、胁从不问、立功者受赏”的政策,开展镇反运动;组织大规模的劳动改造工作;迅速处理大量积压案件。三大改造完成之后,公安机关根据国家主要矛盾的变化,迅速调整工作重点,实行精简、收缩和加强、提高的方针;保护生产力的顺利发展,精简机构,提高干部素质;加强与改进保卫经济工作,开展同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的工作。
这段时间我国警察法制建设也有了很大的突破。这个阶段的立法以1954年为界,可以分为前后两个时期。1954年之前立法,主要是建国初期,整肃治安环境的临时性、基础性立法,多重实体法,而少程序法。法律的表现形式多是条例、通则、办法。而1954年之后,由于宪法颁布,国内治安环境的净化,警察立法开始注重体系化、稳定性的要求,所以此时的立法,既是对之前的立法的继承,又是对之前立法的改进、补充和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