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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洋政府时期国立大学校董会制度的探索与困境(下篇)

时间:2015-11-25 14:21 点击:
东南大学在筹建过程中的经费拮据,是郭秉文等人必须面对和解决的棘手问题,这也是直接引发东南大学成立校董会的助推剂。教育部越数年犹迟回审顾而未能遽行其议殆以拙于经济为主因,今之国立学校经常费用犹时虞不给,罔有余力以创大学②。在教育部经费难以为
  东南大学在筹建过程中的经费拮据,是郭秉文等人必须面对和解决的棘手问题,这也是直接引发东南大学成立校董会的助推剂。教育部"越数年犹迟回审顾而未能遽行其议……殆以拙于经济为主因,今之国立学校经常费用犹时虞不给,罔有余力以创大学"②。在教育部经费难以为继、踯躅其议的情况下,郭秉文等人在东南大学筹备期间即考虑效仿美国大学设立董事会,寻求社会赞助以解决办学经费问题,并为此煞费苦心,采用了诸多方法进行造势和激励。1920年前后,张謇、蔡元培等人在各大报纸大造舆论,发动海内外热心教育之富豪资助东南大学建设。张謇、郭秉文等人认为,富豪捐助办学既可助学又可获益,名利双收,"南高声誉夙著,海内富豪已有捐资,其中奖励学术者若增立大学术业益进,则海内外热心教育之富豪必尤乐于出巨金以助斯校"④。对于资助东南大学者,校方将许以一定的社会名誉。比如,黄炎培请华侨张布青捐出地皮以支持东南大学筹建,张布青提出以"应请政府颁给勋位,其父亲立铜像,其母亲付史馆立传,其兄亦得相当之勋章等为交换条件",黄炎培均予以考虑,并以张布青再行经济资助为条件,允诺铜像和勋章事宜。⑤这种特定的激励方式,为东南大学募集了可观的办学资金,美国克兰公使夫人、穆藕初、上海额粉公会、上海纱厂联合会、上海合众蚕桑改良会等个人和机构均对东南大学进行了多种形式的捐助⑥,使得东南大学得以顺利筹建。在东南大学的计划和预算书中,明确东南大学设立董事会,并将"曾捐巨款与本校者"列为董事;同时,学校经费来源分为三部分,其中机关和私人捐助成为东南大学办学经费的重要来源。
  三、昙花之影:北洋时期国立大学校董会制度的生存困境
  1.国立性质之困
  美国高校董事会制度产生具有自身的土壤。美国历史上的第一批高校由社会创建,由世俗人士组成校董会提供办校资源,使得美国高校与社会一开始就保持了自然的密切关系。美国校董会制度本身是一个社会人士组成的非官方化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往往更多地从有利于学校管理、学术发展的角度支持学校建设。因此,民国私立学校更为适应美国校董会制度,也最早引入校董会制度并存在多年。当时中国最早实行校董会制度的私立大学(包括教会大学),其董事会制度与国立大学亦不相同。通过对私立高校校董身份的考察发现,尽管私立学校校董身份各不相同,但基本由校内教授职员和社会人士共同担任,没有政府的直接干预,也几乎没有政府要员充任董事和左右决策,自主办学权较大。私立大学校董会具有较为自由和独立的职权,董事会的各项决策只须经过董事会会议通过即可执行,无须像国立大学一般"呈请教育总长核定",而只需"呈请教育总长认可"并备案⑧。
  校董会职权规定具有与生俱来的政府化特征。国立东南大学校董会简章对校董职权作了规定:"决定学校大政方针;审核学校预算决算;推选校长于教育当局;决定学校系科之增加、废止或变更;保管私人所捐之财产;议决学校其他之重要事项。"⑨而简章同时又规定校董会议决议事项应由校长呈请教育总长核准后方可实施。与此同时,校董会简章的制定和修改也必须由校董会呈请教育部核定,也理所当然。
  校董身份的政府化,董事会决策核定的政府化,决定了国立高校董事会制度的"政府化"特色。国立东南大学董事会自酝酿之初,即完全处于民国政府的控制之下,董事名单的确定、董事会简章的拟定、董事会重大决策等事宜都需要经过民国教育部的审批。东南大学校董会依据教育部核准的开办东南大学计划书之规定组织校董会。1924年公布的《国立东南大学校董会简章》,将校董资格分为:(_)当然者:教育总长指派之部员一人;校长。(二)选聘者:声望卓著,热心教育者;以学术经验或经济赞助本校者"①"教育总长指派之部员"为当然董事之首。东南大学第一届董事会成员任鸿隽司长即为校董会教育部代表。作为当然董事的校长郭秉文,也由教育部直接任命。选聘董事名单由学校推举后必须经过教育部核准并由教育总长而非校长发函聘请。同时,东南大学第一届校董共17人,其中具有政府要职履历者竟达11人之多。除了任鸿隽、郭秉文两位当然董事外,从部分选聘董事的曾任或时任政府任职履历中,东南大学校董会成员的"政府气息"可见_斑:张謇(曾任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实业总长、北洋政府工商总长兼农林总长)、蔡元培(中华民国首任教育总长)、王正廷(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长)、袁希涛(北京政府教育部次长、代理教育总长)、严家炽(时任江苏省财政厅厅长)、江谦(江苏省教育司司长,1915-1919期间任南京高等师范校长)、沈恩孚(曾任江苏都督府副民政长,江苏省公署秘书长)、黄炎培(曾任江苏都督府民政司总务科长兼教育科长,江苏省教育司长)。国立东南大学校董会强烈的"政府气息",已然代表和彰显了国立高校董事会制度作为公立性质下的"政府化"特征。1924年颁布的《国立大学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校董会成员的指派或聘请,以及校董会的决策事项,均须经过政府审核批准,再次表明了政府对国立大学校董会的全盘控制和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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