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中国加入WTO以后,教育服务贸易成为检验我国教育对外治理水平和开放程度的重要指标。我国教育服务贸易承诺把握了教育主权与教育市场开放之间的辩证关系,是符合我国国情的负责任选择。从WTO的角度看,我国教育对外开放水平相对较高,但仍存在以教育输入为主、法律法规较为笼统、实践中市场导向明显等问题。为此,今后应加强对外开放水平定位、以治理促改革、以改革提质量的教育对外开放战略研究和政策把握。
【论文关键词】WTO;教育对外开放;教育服务贸易
教育对外开放是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国际教育服务贸易则是教育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我国在加入WTO后,跨境教育要素流动及交流合作更趋活跃,教育国际化布局也更为科学合理,这一点与我国“入世”后教育对外开放所取得的系列成就和经验一致,反映了教育改革与教育对外开放之间相辅相成的辩证关系。深入认识和分析教育服务贸易在教育对外开放中的内涵与作用,在更高水平上加强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是新阶段我国提升教育国际化水平和推进教育外事领域综合改革的重要努力方向。
一、WTO框架下我国教育对外开放的主要形式
加入WTO以后,教育服务贸易开始成为检验我国教育对外开放程度的新的指向标。在WTO框架的影响下,我国教育对外开放的主要形式开始由原来的合作交流为主、服务贸易为辅,转换为以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和跨境交付为主、兼顾合作交流的形式。作为服务贸易中的一项,教育与其他行业一样,其运行与发展都应遵守WTO的各项规则。根据WTO统计和信息系统局服务部门的划分,教育服务属于12类服务贸易中的第5类。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条第3款关于“服务”的规定,除了由各国政府全额彻底资助的教学活动之外,凡收取学费、带有商业性质的教学活动均属于教育贸易服务范畴。根据我国当初加入WTO时的承诺,结合国际服务贸易的四种提供方式,其他国家介入我国教育市场的主要形式有:(1)境外消费。主要指留学,即如某一国家公民到另一国去留学进修和接受外国留学生等服务。其定义是,教育服务提供者在一国或地区境内向来自另一国或地区教育消费者提供的服务。(2)商业存在。如中外合作办学是近年来我国在教育对外开放中兴起的服务形式之一。教育商业存在的定义是,一国或地区教育机构到另一国或地区去开设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或培训等活动。(3)自然人流动。主要指优质教育师资的双向流动,如中国教师到国外任教、外籍教师来华任教等形式。其定义是一国或地区教育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身份进入另一国或地区境内提供教育服务。(4)跨境交付。主要指以远程教育、网络教育、函授教育或近年来刚刚兴起的慕课等形式提供的跨境教育服务。教育跨境交付类服务没有人员、物品或资金的流动,而是通过邮电、电讯、计算机网络等途径实现。其专业定义为,一国或地区在其境内向任何其他国家或地区境内的教育消费者提供的服务。
二、WTO框架下我国教育对外开放的主要内容
中国“入世”的一个重要承诺就是对外开放,教育领域亦是如此。中国加入WTO对教育服务的承诺是部分承诺,即有条件、有步骤地开放教育服务贸易领域并对其进行管理、审批。在WTO框架的影响下,我国教育对外开放的主要形式由原来的合作交流为主、服务贸易为辅,转换为以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和跨境交付四种形式为主,兼顾合作交流。作为服务贸易的一项,教育与其他行业一样,其运行与发展都应遵守WTO的各项规则。根据WTO统计和信息系统局服务部门的划分,教育服务属于12类服务贸易中的第5类。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条第3款关于“服务”的规定,除了由各国政府全额资助的教学活动之外,凡收取学费、带有商业性质的教学活动均属于教育贸易服务的范畴。WTO《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每个成员国提出教育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并且在减让表中说明市场准入限制、国民待遇及其他任何限制。减让表一般由水平承诺和部门承诺两部分构成。[1]承诺的内涵基本涵盖了当前我国教育对外开放的主要内容。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中肯定式承诺的表达方式,如果减让表中没有列明承诺,则表示此部分是否减让、如何减让应由成员自主决定。因此,服务贸易背景下教育对外开放的内涵,并非一边倒式的“减让”。在WTO的框架下,教育对外开放的内涵是双向的、合规则性的两个或多个国家和地区在国际规则和国内政策法规的框架下,在国家、地区、教育机构层次开展的留学教育、海外办学、教师交流、远程教育。其中,既包含开放,也包含交流过程中符合国际规则的理性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