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固定价格合约下,企业和农户以市场价格成交,企业或农户的资源使用、收入分配是明晰的,所以没有必要成立新的利润中心。投资型合作社是分成合约的产物。当企业与农户想分享成本降低和价值提高的成果时,固定价格合约就不合适了,分成合约是有必要的。然而,农户为企业提供初级产品,企业加工后出售,企业与农户按各自投资额分成,在这个过程中,农户是企业的上游,企业是产品最终价值实现的终端,那么农户对企业的监督成本非常高。农户要么不采用分成合约,而选择固定合约;要么企业与农户找到更便于双方监督的合约形式,即新的利润中心。合作社作为新的投资中心或利润中心,原因不仅在于企业资产专用性造成了农户机会主义行为,更重要的是分成合约下监督的成本非常高,合作社可以将企业与农户的投资和利润显化,便于资源使用和收入分配。当然,合作社的管理是有成本的,如果合作社管理成本大于监督成本,那么合作社将不会被采用。因此,在分成合约下,企业与农户之间的监督成本越高,合作社作为利润中心的可能性越大。
企业领办合作社对小农的影响
合作社是否会导致企业对小农的剥夺,取决于合作社是否改变了企业与小农的关系。从以上分析看,合作社按照成立动机可以分为三种:为获得政府支持的名义合作社、起监督协调作用的协调型合作社、便于监督的投资型合作社。有了这个区分,就可以分别讨论每种合作社是否能够改变企业与小农的关系,就可以得出合作社对小农的影响了。
第一种,名义合作社,是在企业与农户寻找交易对象成本非常低,以市场价格成交为最优方式的情况下,企业为了获得政府政策支持而成立的合作社,这种合作社不会改变企业与农户的关系,所以对小农没有影响。
第二种,协调型合作社,是在企业与农户寻找交易对象非常高,且至少有一方投入了专用性资产,任何一方作出决策都会导致监督成本非常高,合作社的成立是为了降低监督成本,合作社协调企业与农户的关系,合作社对小农的影响也就可以归结为企业对小农的影响。在接近双边垄断的情况下,如果企业在大农户与小农户之间选择,企业更倾向于选择大农户,因为与少数大农户谈判、监督的成本较低。
第三种,投资型合作社,合作社作为利润中心,企业与农户都向合作社投资,这种合作社会明显排斥资本不足、风险承担能力不足的小农。因此,在企业或农户的交易对象非常多,且寻找其他交易对象成本非常低的市场结构中,小农不会受到企业领办合作社的影响;在企业与农户的交易对象都非常少,且寻找其他交易对象的成本非常高时,不论是协调型合作社,还是投资型合作社,都会更倾向于选择大农户加入合作社。
值得一提的是,合作社不同于公司的地方在于合作社可不限制成员数量及身份,成员的作用与获得收入的方式是多元的。因此,小农也有可能被吸纳进入合作社,但不会要求其向合作社投资。于是就产生了所谓的核心成员与普通成员的分别,也就是投资型成员与惠顾型成员的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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