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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专用性、市场结构与合约选择

时间:2015-04-07 10:53 点击:
内容摘要:交易费用理论以资产专用性来解释合约选择,但是从资产专用性到合约选择的逻辑中缺少了重要的中间变量。市场结构是资产专用性理论适用的前提条件。将市场结构引入到资产专用性、交易费用、合约安排的分析框架中,得出了关于企业领办合作社的动因、
  内容摘要:交易费用理论以资产专用性来解释合约选择,但是从资产专用性到合约选择的逻辑中缺少了重要的中间变量。市场结构是资产专用性理论适用的前提条件。将市场结构引入到资产专用性、交易费用、合约安排的分析框架中,得出了关于企业领办合作社的动因、合作社的类型及成员结构的结论,也提出了可以被事实检验的理论假说。这为甄别企业领办合作社的动因,分析企业领办合作社对农户的影响,判断合作社经济效应提供了理论依据。 
  关键词:市场结构 资产专用性 交易费用 合约选择
  引言 
  近年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总量增长迅速,据工商总局统计,截至2014年7月底,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已达到119.29万户。在数量高速增长的同时,合作社现实与理论的矛盾也极为突出。有些合作社的制度安排无法用现有的合作社理论给出合理的解释,突出表现为:第一,企业与大户领办的合作社较多,小农户自组织能力不足,形成了“强者领办,弱者参与”的格局,与合作社是“弱者联合”的理论不符;第二,投资型成员与惠顾型成员并存,投资型成员承担经营风险、获取剩余利润,惠顾型成员不承担经营风险,不获取剩余利润,这与成员“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理论不符;第三,合作社对部分成员生产决策没有约束力,与合作社具有独立组织人格的理论不符。合作社发展的动因是什么?合作社成员结构是如何形成的?合作社发展对农户会产生什么影响?这些问题的解答对制定相关政策具有重要的政策含义。 
  企业领办合作社的动因辨析 
  对企业领办合作社持赞同意见的学者认为公司领办合作社是一种重要的形式,特别是在农产品营销合作社中占据重要地位(苑鹏,2008),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龙头企业+以专业农户为主体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当前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国家农民(初级产品生产者)收入的可行的现实的途径(张晓山,2012)。持质疑态度的学者则认为由强势主体“利益共谋”形成的合作社,一般不会真正完善合作社内部的合作关系,对外交易成本的节约也只会止于汇集社员的购销需求;对内执行的往往是“大农吃小农”的逻辑(温铁军,2013)。 
  巴纳德的协作系统理论认为合作的产生有两个条件:一个是在实现既定目标过程中,核心期刊目录2014个体面临约束条件,需要与他人合作突破约束;一个是合作可以产生潜在收益。巴纳德提出了判断合作有效性的标准。根据该理论,企业领办合作社是因为合作社能够帮助企业突破约束条件,并且能为企业带来潜在收益。个人行为是选择的结果,企业领办合作社也是企业与农户选择的结果。结合我国目前对合作社的政策来看,促使企业选择合作社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合作社相对于市场合约或其他组织形式具有比较优势;二是可获得政策支持。第一种原因说明合作社是企业与农户共同选择的结果,是在市场合约与多种组织形式中选择出来的最佳组织方式,第二种原因说明企业成立合作社的目的是获得政府的支持,合作社对改变企业与农户的关系没有促进作用。问题的难点是如何鉴别合作社到底是出于什么目的而成立的。如果把市场与合作社等组织形式看作是不同的合约,那么组织安排的选择实际上就是合约安排的选择(张五常,2002),合约选择的目的就是降低交易费用,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合约安排是双方为降低交易费用而自主选择结果。换句话说,如果合作社是企业与农户为降低交易费用而选择的,即使没有政府的支持,合作社也会存在;如果是为获得政府支持才成立的合作社,那么企业与农户的关系不会被合作社所改变。 
  资产专用性、市场结构与合约安排 
  (一)资产专用性理论的内涵及缺陷 
  资产专用性是指为支撑某种具体交易而进行的耐久性投资;一旦最初达成的交易没有到期就提前结束,这种资产改用于最佳其他用途或由其他人使用,那么发生在这种投资上的投机成本要低得多(威廉姆森,2003)。当一项专用性投资已发生、准租金已产生时,机会主义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就很实际了,这一问题可以通过垂直一体化或合同的方式解决,当资产变得更加专用、更多的可剥削性租金产生时,合同订立成本一般比垂直一体化的成本上升得更多,因此,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垂直一体化更可能出现(Klein et al., 1978)。按照此逻辑,资产专用性是驱动企业领办合作社的原因之一。 
  资产专用性理论为认识不同合约选择提供了很好的思考角度,然而以资产专用性推出垂直一体化的逻辑忽略了资产专用性适用的条件,在解释企业领办合作社时有两个严重缺陷:第一,企业领办合作社并非都是因为担心农户的机会主义行为,农户对企业是否投入了专用性资产以及投资多少的信息并不了解,根本无法实施机会主义行为;第二,企业虽然投入了专用性资产,但当企业没必要依赖某个农户时,违约的并不是农户,而是企业。因此,从资产专用性到成立合作社这个逻辑中还有重要的中间变量需要解释,还有重要的约束条件被忽略了。因此,在运用资产专用性理论时,不能忽视其固有的缺陷。 
  (二)市场结构特征与资产专用性共同决定合约选择及其有效性 
  机会主义只有在少数人谈判背景中才会导致合同问题,市场上交易对象的数量、分布及交易对象的选择成本非常关键。假如一家企业投入了具有用途上专用性的资产,与该企业交易的农户不一定会产生机会主义行为。因为企业选择相同或类似交易对象的成本越低,企业被交易对象套牢的可能性就越小。如果企业选择交易对象的成本接近于零,则企业不会被任何一个交易对象套牢。企业也就没有必要与任何一个交易对象签订合约。当存在选择成本时,企业被剥夺的租金就是企业选择其他交易对象的成本。如果投入专用性资产的是农户,也会得出相同的结论。农户投入了用途专用性资产,例如土地、劳动力等,但是农户不一定被交易对象套牢,因为只要农户选择相同或类似交易对象的成本非常小,则被套牢的可能性就越小。在选择其他交易对象的成本非常小的情况下,合同是没有必要的。换句话说,选择其他交易对象的成本越小,交易双方越倾向于按市价交易。这也解释了为什么我国订单农业中会出现很多违约现象,价格高时,农户便按市价出售;价格低时,企业便从低价的农户那里收购。原因在于无论是企业还是农户,虽然都投入了专用资产,但是彼此选择其他交易对象的成本很低,那么合同的存在就形同虚设了。因此,无论企业或农户是否投入专用资产,任何一方寻找交易对象并实施交易的成本越低,越倾向于以市场价格成交。
  分成合约、监督成本与合作社的产生 
  (一)协调型合作社的目的是减少交易费用 
  构成合约结构的条款或条件通常用来规定参与者之间的收入分配和资源使用的条件。企业与农户只有在双方寻找交易对象的成本都非常高,且在至少有一方投入了专用性资产的情况下,才会选择合约或垂直一体化的模式。在交易对象形成接近于双边垄断的情况下,企业与农户之间以市场价格约定收入条款和使用条款的实施成本非常高。关于长期合约与垂直一体化的选择,订立、谈判和实施的交易成本是重要的影响因素。在此将以降低交易费用为目的的合作社分为两种:一种是为协调企业与农户关系目的的合作社;一种是企业与农户都进行投资,作为利润中心的合作社。前一种很好理解,当企业或农户任何一方作决策都不会降低交易费用时,成立合作社是必要的,这种合作社不具有经济职能,更像是监督委员会。本文重点讨论利润中心型合作社。问题在于企业或农户为什么要向一个新的组织投资,并将这个新组织作为资源使用和收入分配的中心。 
  (二)投资型合作社是分成合约的特殊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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