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VIE架构作为部分境内企业通过协议控制的方式实现境外上市的主流模式,达到了企业融资的预期功能。但随着国内资本市场及相关制度的改革,VIE也面临着法律、外汇、税务、财务等方面的风险,如何有效披露这些财务信息以及如何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成为实务界关注的重要话题。本文结合最新颁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参照IFRS以及FASB发布的相关准则,对VIE模式下的财务报告方式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VIE模式 财务报告 国际比较 启示 随着《企业会计准则合并财务报表》的修订和《企业会计准则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的发布,中国对基于VIE架构会计处理与国际会计处理实质上已经一致。但基于VIE架构下的实际运作中还存在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对此进行探讨。 一、VIE模式简述 (一)VIE模式 可变利益实体(Variable Interest Entity,VIE)模式,国内一般理解为协议控制模式。首先出现在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2003年发布的第46号解释(FIN46)中,解释对VIE的说明用于取代过去的“特殊目的实体”(Special Purpose Entity,SPE),解释明确了投资企业可以将这类可变利益实体纳入其合并财务报表范围。该模式原型首先由新浪公司采用。为实现境外上市,新浪首先需要将涉及该项内容的相关业务和资产分离出来。为此,新浪的上市团队设计了“协议控制”模式,即由新浪在境外设立的SPE通过其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与经营实体签订一揽子协议,从而获得境内经营实体的营业收入和利润,实际上达到了控制的目的,最终实现曲线境外上市。其后该模式被众多互联网公司甚至非互联网公司所采用,因此该模式也被称作“新浪模式”。 (二)VIE模式下相关风险 1.法律风险。从内资企业与外资控股公司签订的各种协议来看,从法律角度而言也许是有效的。但是从其经济实质角度而言,则有违中国现行法律的风险。2006年7月,信息产业部发布了《关于加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通知》,要求 “境内电信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国投资者变相租借、转让、倒卖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也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境内非法经营电信业务提供资源、场地、设施等条件。” 2006年9月,商务部、国资委等又颁布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9年6月以商务部令的形式予以修改),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各种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2011年8月,商务部又发布了《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53号),明确规定:对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从交易的实质内容和实际影响来判断并购交易是否属于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外国投资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实质规避并购安全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代持、信托、多层次再投资、租赁、贷款、协议控制、境外交易等方式。中国虽然默许了现行VIE模式的实施,但这些法规的出台,也预示着这些企业面临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另外,从VIE结构本身而言,也存在协议和法律的冲突问题,即内资公司的名义股东和外资控股公司可能存在经济上和法律方面的分歧,从而产生可能危害公司利益相关者的行为。 2.税务风险。在设计投资架构时,为了能够享受最大程度的税收优惠,会设立多层次的控股公司。这种复杂的设计牵涉到不同地域的税收法律法规。同时中国政府在对基于协议转移利润时的关联交易审查也非常严格。因此,税务风险是不可规避的重大政策风险。 3.外汇管制。目前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在取得商务部门批准证书的同时,还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审批,以获得外汇登记证。这些政府审批的环节存在一定的难度。即便审批完成,外商独资企业向境外转移利润时,依然会遇到外汇管理的现实问题。 4.信息披露。基于VIE架构设计的上市主体需要严格执行上市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要求,在披露相关信息时需要包括境内经营实体。而境内实体经营公司则需要遵守中国有关部门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因此,如何平衡信息披露机制,也变成了现实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