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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纳税筹划探析(2)

时间:2014-08-12 15:48 点击:
4.1 固定资产的筹划 固定资产折旧是缴纳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在收入既定的情况下,折旧额越大,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因此,对于固定资产的筹划主要是从固定资产的折旧筹划入手。对折旧的筹划包括3方面内容:折

 

  4.1 固定资产的筹划

  固定资产折旧是缴纳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在收入既定的情况下,折旧额越大,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因此,对于固定资产的筹划主要是从固定资产的折旧筹划入手。对折旧的筹划包括3方面内容:折旧方法的选择、折旧年限的确定和净残值的估计。

  4.1.1 折旧方法的选择

  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般为直线法。对于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常用的加速折旧的方法有两种: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

  固定资产的价值一旦确定,其在可使用年限内的折旧总额就是一个固定的数,不会因为折旧方法而改变。但是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会影响企业每年的应纳所得税额。对于企业来说,采用加速折旧法进行纳税筹划会对其利润总额产生影响,使本期少缴纳所得税,获得了资金的时间价值。经过长期测算实践可以得出结论,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能使本期计提的折旧额高于采用年数总和法计提的折旧额,从而使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较低,应纳所得税较少。

  4.1.2 折旧年限的确定

  税法对于各类固定资产都规定了最低折旧年限。对于其新购置的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的 60%;若购置的为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 60%。缩短折旧年限可以使企业总的折旧额增加,所以相应各个会计年度的折旧额也相应增加,从而减少本期应纳所得税。

  在符合加速折旧条件时,建筑施工企业在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时尽量采用较低年限,这样企业可以及时将多提的折旧费用计入成本,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4.1.3 固定资产净残值的估计

  税法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净残值的估计影响着企业当期的折旧额,净残值在计算折旧时作为减项,所以净残值越小,本期折旧计提的越多,从而本期缴纳的所得税就越少。因此,企业在估计净残值时,应尽量估计得较低,以便使企业本期的折旧额相对多一些,从而使企业在当期少缴纳所得税。一般情况下,建筑施工企业固定资产报废后都会有净残值,所以要合理估计固定资产净残值。

  4.2 工资薪金及三项经费的筹划

  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 14% 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 2% 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 2.5% 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所以,建筑施工企业应合理加大所得税前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及各项保险金的列支金额,避免将政策中规定的一些不应在三项经费中列支的项目也在其中列支。通过在所得税前最大限额扣除工资薪金及三项经费,使得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少,从而减少应缴纳的所得税。

  4.3 业务招待费的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 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5‰。建筑施工企业对其业务招待费进行筹划时,要充分注意这两个方面的限制,既要充分使用业务招待费的限额,又要最大可能地减少纳税调整事项,尽量减少本期应缴纳的所得税。

  4.4 借款费用的筹划

  新所得税法规定:①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②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 12 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和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发生的借款利息,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由于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必须要与有关资产分期扣除,而费用化的借款费用可以当期扣除,所以对于建筑施工企业,其发生的借款费用最好都在工程项目完工后确认为财务费用,这样就可以直接全部在税前扣除,减少本期应纳税所得额。

  5结论

  企业不能避免纳税,但是可以通过纳税筹划来合理节税,节约企业成本,扩大利润空间。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应在税收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从整体利益考虑纳税筹划的必要性,将纳税筹划贯穿于整个生产经营过程中,从而不断规范企业自身的行为,使纳税筹划合理合法。

  本文主要从建筑施工企业的现状出发,分析其固定资产、工资薪金、业务招待费、借款费用等方面的特点,对其纳税筹划方法进行了论述和分析。

  

  主要参考文献

  

  [1]程静茹,马旭萍,李文宁.新所得税法下建筑施工企业的纳税筹划[J].交通财会,2010(8).

  [2]翟继光,张晓冬.新税法下企业纳税筹划 [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8.

  [3]刘敬党,陶立君.浅谈建筑安装企业的税收筹划 [J].科技信息:学术研究,2008(13):902.

  [4]刘国华.关于新所得税法下企业税收筹划的研究 [J].经济研究导刊,2008(5):22-23.

  [5]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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