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存在政府、行业、企业、院校、学生等五大层面的问题,任何单一方面都无法有效地解决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跨部门、跨领域问题。因此,需要国家统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策,进行顶层设计,给国家技术技能的积累和高素质技能人才的培养提供制度保障。国家应尽快制定国家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法规,明确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围绕关键问题实施制度创新,系统构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国家制度和机制,完善培养高素养技能型人才的基本制度。 【论文关键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策 实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是技能型人才培养的有效途径,体现了职业教育的本质特征。职业教育所肩负的培养技能型人才的任务需要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共同承担,这已日益成为职业院校、广大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识。 “十一五”以来,我国职业教育的校企合作创设了“订单式”培养、工学交替、校中厂、厂中校、“政、校、企”三方联动等一批具有区域、行业特色的校企合作人才培养实现形式,形成了“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的校企合作人才培养理念,但是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也遇到了较多的困惑、问题和困难,尤其是参与各方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国家制度政策的缺失体会颇深,对职业教育在国家政策、制度层面的顶层设计改革有着较为迫切的诉求。 一、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存在的问题为更好地了解和掌握校企合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校企合作参与各方对政策的诉求,笔者作为2011年教育部组织的关于职业教育改革发展若干重大战略专题调研之一的“制定和实施校企合作促进政策”专题调研组负责人,选取经济发展较快、地方政府认识较充分、政府政策环境较宽松、经费投入力度较大、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意识较强的地区作为样本进行调研。调研发现,职业院校的校企合作中既有老生常谈的旧问题,也有发展过程中的新问题,需要政府统筹考虑解决的办法,整体推进合作的发展深化。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存在政府、行业、企业、院校、学生等五大层面的问题,其是系统培养高端技能型人才以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的重大障碍,是当前我国职业教育宏观政策亟待破解的焦点问题。 政府层面。“十一五”以来,国家高度重视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制度和机制建设,各地不断探索实践,校企合作取得了显著成就。但国家和地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制建设仍然十分薄弱。当前有关法律主要是1996年实施的《职业教育法》,但迄今还没有与其配套的下位法,只有地方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国务院相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力度不够。国家层面上存在的相关问题表现为:第_,政府自身对如何发挥主导作用认识不足,对实现主导作用的形式和路径缺少探索和经验积累,相关校企合作的法律和政策制度不健全,协调引导作用有待加强;第二,校企合作的管理体制尚不完善,政府及其部门参与的职责分工有待明确;第三,政府主导不足,导致校企合作多方参与、沟通对话、经费投入引导和保障机制、监督评价机制等还不完善,资源整合力度不够,对参与职业教育优惠政策宣传力度不够;第四,政府支持的社会化评价机制不健全,参与合作的企业资质缺乏明确规定和认定,企业参与合作的效果缺乏整体评价;第五,职业准入、职业资格证书与人才培养的关联性不够,校企合作的教育规范和标准不够成熟。 行业层面。一方面,行业指导职业教育的权限不明确,支持和鼓励行业组织参与职业教育与培训的政策尚不健全。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行业协会在职业教育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使得行业组织的协调指导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在行业岗位标准、课程标准等的制定中的主导作用发挥不够充分,行业组织对职业教育的校企合作的监督机制尚未建立,行业协会与职业教育的交流对话制度有待进_步完善。另_方面,从整体上看,我国行业自身独立发展的水平有限,指导职业教育发展的能力不足,自身能力尚需逐步培养,不像德国等发达国家的行会那样具有制定标准、主持考试、颁发资格证书的权利和能力。 企业层面。第一,企业应成为职业教育和培养未来员工的主体,但我国职业教育处于市场机制发展的初期阶段,企业界表达意愿的机会、条件尚不成熟,参与职业教育内驱力不够;第二,企业缺乏战略发展理念,参与校企合作动力不足,社会责任意识不够,合作关系大多靠感情维系;第三,现有的合作组织管理不健全,在具体专业建设、课程开发以及对实习实训管理等诸多环节中企业大多处于被动状态,教育培训的标准和规范缺失,合作流于表面形式;第四,体力劳动依赖为主而非技能依赖为主的企业大量存在,企业的转型升级尚未完成,缺乏参与技能型人才培养的基本动力。 院校层面。第一,缺乏现代学校制度理念,合作发展机制不健全,整合资源能力不够;第二,品牌创建意识不够,专业水平和技术技能积累不足,难以引领行业发展;第三,技术服务能力较弱,难以吸引企业参与;第四,人才培养模式创新不足,未能确立被校企双方共同尊重的教育规范和标准,难以适应产业需求;第五,学生实习监管不到位,难以保证实习质量。 学生层面。第一,学生的顶岗实习和实训内容、要求与企业的用人标准,与工作岗位要求不太相符;第二,学生在企业实习的内容、场地安全、工作时间等未有明确的规定;第三,学生责任心、吃苦耐劳等品质的培养尚未有清晰的标准。 二、国家层面制定职教校企合作政策的可行性 研究、探讨校企合作促进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是-项重要的攻坚任务,需要深挖现存的问题,运用理论分析其出现的原因,并将其放在国家宏观层面来思考解决的思路和办法。我国职业教育的主体是职业学校,主要由教育部门统筹管理,但教育部或者任何单一部门都无法有效地解决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跨部门、跨领域问题。因此,需要国家统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策,进行顶层设计。 国家高度重视,具备宏观性框架。我国的《教育法》、《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中关于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教育为经济建设服务、经济建设依靠教育以及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规定对于促进校企合作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其条款大多是宏观性规定,为加快制定国家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法规提供了宏观性法律框架。职业教育实行校企合作和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不仅是培养应用型、技能型人才的基本做法,而且符合我国关于教育同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教育方针,为加快制定国家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法规提供了宏观性思想框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