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政府义务教育政策是中央财政投人为主,地方为辅。发展义务教育从弱势地区开始,然后向发达地区扩展。农村、岛屿等偏僻地区经济、教育条件相对城市长期处于弱势地位,韩国中央政府一直予以重点扶持,免费对象也主要优惠这些地区的学生。1967年颁布了以振兴岛屿及偏僻地区义务教育为目的的《岛屿、偏僻地区教育振兴法》,优先解决岛屿及偏僻地区学校用地、教室等必要设施设备。1985年实施的初中义务教育,同样是率先从偏远地区开始的,《关于实施初中义务教育的规定》的总统令规定,率先在岛屿、偏僻地区实施免费的初中义务教育。 (二)日本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现行做法 日本实行的也是9年制义务教育,小学6年,初中3年。2014年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共有3.1万所,其中小学2.1万所,初中1万所。在日本义务教育经费支出来源中,都道府县支出占比53%,中央财政支出占比20%,市町村支出占比27%。日本教师工资支出来源中,地方财政支出占比67%,中央财政支出占比33%。日本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主要有以下做法。 1.制定最低办学标准 日本对于学校用地面积有最低标准的规定,如各级学校的设置基准规定了学校校舍的面积和操场的面积(这些面积是根据学校规模即学生数计算的,如规定学生数在40人以下的,应有校舍500平方米,学生数在240人以下的,应有操场2400平方米)。国家也规定了学校内应有的基本设施,如教室、图书室、保健室和职员室,规定小学除了操场以外原则上应有体育馆、游泳池。各地方可在此最低标准之上,根据自己的财力增添其他设施,如现在几乎所有的学校都配有游泳池,这些设施则并非由全国性的法规所要求,而是由地方自治体自主增设的。由于所有国家规定的设施均伴随着财政支出,因此,通常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只做最低规定,以减轻国家的财政负担。 2.建立合理的经费分担机制 1952年日本颁布《义务教育费国库负担法》,中央政府不仅负担全国义务教育经费总额的二分之一,也负担教师工资的二分之一。通过其他法规,日本中央政府还部分或全部承担中小学校抗震减灾设施、教科书等经费。由此,日本建立起中央和地方共同分担义务教育经费的财政体制。1960年中央财政负担的义务教育经费占48.4%,地方占51.6%(其中县占30.3%,市町村占21.3%)。此后,中央财政基本上都维持在50%左右。2006年国会批准修改《义务教育国库负担法》,将中央负担的义务教育费中教师工资的比例由二分之一改为三分之一。与此同时,在经费的拨付和使用上也有了改变,日本政府于2004年开始实行义务教育费国库负担的"总额裁量制"。此前,中央政府负担金额中详细规定了工资、津贴等各项费用的细目,各项目的款项不得相互挪用,而"总额裁量制"只规定国库补助金的总额,其间的具体细目可自由使用。这样,地方都道府县可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确定教职员的工资及配置。 3.拨付充足维修养护经费 日本是一个地震频发、多灾害的国家,所以,非常重视建筑和设施安全以及维修养护。学校的建设标准很高,并一直把学校作为防灾抗灾的重要场所。1953年,日本颁布《公立学校设施灾害修复费国库负担法》,由中央财政承担学校灾害损坏设施维修费用的三分之二。1958年,日本颁布《义务教育诸学校设施费国库负担法》,为加固改造校舍提供一半的建设费补助,从而确保了学校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