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民办高校董事会现状分析 只有对社会现象作科学的理论诠释,才能提出有效的解决对策。"在用理性考察和解释事实之前,是不可能从事实中学到任何有用东西的。"[9] (一)投资办学意味着举办者"必须"加强对董事会的控制 我国民办高校和国外私立高校区别之一在于,举办者的办学动机不同。美国早期私立大学的举办者往往以宗教动机来办学,以非宗教动机举办的私立高校大都也是非营利性的。改革开放后复兴的民办高校,举办者普遍具有投资和营利的动机。投资办学是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基本特征。[10]有学者强调,举办者投资办学应作为我国制定民办教育政策的基本依据。[11]投资办学从两个方面导致举办者加强对董事会的控制。 第一,投资办学意味着很多举办者希望获得合理的办学回报,但我国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是以捐资办学作为基本前提来管理民办高校的,这就导致很多法律规定与民办高等教育基本现实之间存在矛盾。《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民办高校举办者可以获得合理回报,但同时规定希望获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必须在学校章程中注明这一事实。当前,我国社会公众对民办高校的信任度不高,如果民办高校在章程中注明希望获得合理回报,民办高校将陷人更加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所以,几乎没有任何一所民办高校在章程中注明希望获得合理回报。这就产生了我国民办教育的一个基本悖论:一方面,大部分民办高校是投资办学;另一方面,几乎所有的民办高校都对外宣称不要求获得回报。举办者处理这个悖论的方法就是通过关联交易、虚报成本等幕后手段来获得适当的经济回报。[12]要通过幕后手段获得收益,就必须获得学校完全的控制权,由于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和权力机构,所以,必须实现对董事会的完全控制。 第二,尽管一些举办者并不希望从办学中获得经济回报,但他们也不希望放弃民办高校的所有权。现代企业制度中的企业举办者可以只拥有企业的所有权而将管理权交给职业经理人,实现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分离。所有权和管理权实现分离的前提条件是法律承认并保护举办者的所有权。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承认举办者对民办高校的资产所有权。一些民办高校的初始投资只有几万元甚至更少,随着学校滚动发展,目前资金高达数亿甚至更多,但这些增值资产的所有权不属于举办者。黑龙江和湖北等少数几个省将民办高校增值资产的一定比例(均不超过20%)奖励给举办者,以此激发举办者的办学积极性。但大部分地区民办高校举办者对学校的产权诉求只能限于初始投资额,增值部分不被法律认可。由于法律不承认举办者的所有权,举办者便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对学校的控制,进而以"实际上拥有的控制权"来弥补"法律规定上的所有权"的缺失。 (二)民办高校的资源依赖途径使得举办者"能够"控制董事会 上述原因可以解释举办者为什么"愿意"或"必须"控制董事会,资源依赖理论则可以解释举办者为什么"能够"控制董事会。该学派认为,在开放的组织环境中,一个组织要生存必须不断从外部环境中获得资源。这些资源包括实物、资金、人力资源、信息、社会和政治的合法性支持等。为了获得资源,一个组织必须与控制资源的其他组织进行交易,拥有资源控制权的外部组织对该组织有一定的控制权。[13]Pfeffer和Salancik应用该理论解释董事会的组成时认为,董事会规模大小和成员结构是组织对外部环境的理性反应,组织从外部获得资源的情况和组织内部权力配置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组织内部的个人或团体从组织外部争取到的资源越多,其在组织内部的影响力就越大。[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