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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老子》的类比法审视老子之道

时间:2015-06-08 10:25 点击:
类比法是在《老子》一书中具有独特地位的论述方法,在其所占全文约五分之一的篇幅中,老子通过他独特的类比法论述了自然、人格、政治以及作为《老子》核心概念的道。之所以说类比法在《老子》一书中具有独特地位,是因为它不仅仅是老子的论述工具,更在于它本

  【摘要】类比法是在《老子》一书中具有独特地位的论述方法,在其所占全文约五分之一的篇幅中,老子通过他独特的类比法论述了自然、人格、政治以及作为《老子》核心概念的道。之所以说类比法在《老子》一书中具有独特地位,是因为它不仅仅是老子的论述工具,更在于它本身就蕴含了老子的道,受老子的道统摄。因此,《老子》的类比法是我们认识老子的道,以及我们如何认识道,乃至认识老子在《老子》一书中的身份的关键环节。
  【关键词】老子;道;类比法;认识论
  一、《老子》的类比法综述
  (一)《老子》的类比法的内容
  类比法作为一种论述方法,在《老子》一书中有着相当的篇幅,可以说是老子最常用来描述道的一种论述方法。所谓类比法,就是将一类事物的某些相同方面进行比较,是一种由此及彼的过程。《老子》凡八十一章,其中运用了类比法的章节共有十四章,分别为:五章、八章、十一章、十五章、二十三章、二十四章、二十七章、三十二章、三十六章、六十四章、六十六章、七十六章、七十七章、七十八章。在这十四章之中,从类比物以及被类比物的类型上看,《老子》的类比法中已包含了老子所说的道的全部方面。在类比物中,共有自然现象、人类行为、器用之物三类;在被类比物中,共有道本身、政治、人格、自然四类。
  在《老子》一书中,老子对于道的论述方法,有“言道”与“论道”两类,这两类也在《老子》的类比法中有所体现。所谓“言道”与“论道”的差异,就在于前者只是阐述观点和事实,而后者在所阐述的观点之上还有之所以得出观点的论述。《老子》运用了的类比法的十四个章节之中,绝大部分都是属于“论道”的方面,共有十处,而属于“言道”方面的只有四处。在这“言道”的十个章节之中,老子用了“是以”、“犹”、“故”这类明确表示因果关系的连词来体现了类比物与被类比物之间的关系,即通过类比的方式,揭示被类比物与类比物之间的相同之处。而从内容上看,类比法在社会政治方面,则用类比这种方式完成了由“存在”向“应当”的跨越,即意图通过描述类比物与被类比物的事实“是什么”来论证被类比物“应当是什么”,这一点是颇值得我们注意的。由“存在”向“应当”的论证,向来是伦理学家论证自己理论的难题——密尔等功利主义伦理学家在论证功利原则的时候选择了和老子同样的论证方式——休谟就指出这种论证实质上是一种非法论证,摩尔更进一步指出这是一种“直觉主义的谬误”。密尔等人的论证无疑是存在硬伤的,因为密尔从“人们实际追求幸福”推出了“人们应当追求幸福”。那么老子在“论道”时使用的类比法是否也是一种“非法论证”呢,这其中的至关重要的问题就在于类比物与被类比物的性质,即类比物与被类比物是否具有同一性。密尔的论证,是一种递进的,跨越式的论证,而老子的论证则并非如此,从形式上看,老子的论证是一种平行的论证,这是与密尔的论证根本上不同的。《老子》的类比法作为一种论述方法得以有效,在逻辑上是有着充分的自洽性的。
  (二)《老子》的类比法的内在理路
  《老子》的类比法之所以是适当有效的,是因为它自身具有的完善的内在理路。分析《老子》的类比法的内在理路,实质上就是回答两个问题:老子为什么要使用类比法来作为论述道的方法;类比法作为论述道的方法为什么是适当有效的。前者回答的是老子本人在面对论述道这一目标时出于何种主观客观的原因而做出选择,后者回答的是类比法自身作为一种论述方法所具备的何种性质以及论述对象——道所具备的何种特殊性。
  1.老子为何要运用类比法来论述道
  道的概念属于老子的首创,欲明确一个概念必先有明确的定义,而这竟成了老子哲学首先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因为道究竟是什么,连老子自己都不能确切地说出。因此,在《老子》开宗明义的第一章,老子就做出了“道可道,非常道”的表述,这即是一句无奈之言,也是一句客观之言,是老子经过详细思虑之后的尊重事实,尊重道的表述。由此观之,道这种东西,是不能像苏格拉底的善、柏拉图的理念一样,从个别抽象出普遍而得出的,因此就不能直接正面予以定义。道是什么,老子并不能说出,就连“道”这个名称,都是老子“强字之曰”而得出的,但它又是真真切切存在着的,可想而知老子在描述道的过程中经历了何种困难。所幸的是,道本身是什么,老子说不出来,但受道所统摄的世间万物,却是人可以认识把握的。因此,基于道本身所具有的“不可道”的性质,老子为了让人易于理解,选择了类比法这种方法来论述道。
  2.《老子》的类比法为什么是有效的
  类比法之所以能够有效,根本上在于类比物与被类比物之间存在可比性。类比法是一种经验论立场的论证方法,严格上讲,任意两个事物之间都是可以被类比的,无非只是二者之间可比性的差异有大有小,归结到类比的结果也就是恰当类比与不当类比。经验是无法穷尽的,因此类比物与被类比物之间的差异永远不会消失,只能是通过类比的不断完善,来无限地缩小这个差距,以达到相对而言最恰当的类比。在类比之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能使类比成为有效类比,成为最恰当类比的关键环节,就是可比性。可比性亦即类比物与被类比物之间的相似性,二者至少在某种程度上相似,才具备被比较的可能。之所以有相似性之称,是由于二者之间有所相同,又有所不同,即相似性是一个封闭性的概念,它把类比物与被类比物二者的性质自然而然地割裂为两个部分,相同的部分和不同的部分。因此,使用类比法完成类比的工作,就是于两个概念之间取交集的工作,所谓类比,也就是完成对类比物与被类比物之间相同的部分的认识。类比法作为论证方法,先天地就不是无懈可击的,因为类比物与被类比物之间始终存在不同。而《老子》的类比法实实在在的是类比法之中的一个特例,由于它所论证的对象——道的特殊性,而使其具备了完善全面的特性,即经由论证内容和论证形式的结合,使《老子》的类比法成为了无懈可击的论证。
  类比法是探究类比物与被类比物之间同一性的论证方法,这一点我们不再赘述,具体到《老子》的类比法,就是探究老子所说的一系列自然现象、人类行为、器用之物与道本身、社会政治、人格之间的同一性。表面上看,水往低处流和人的谦逊完全就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个现象,这两者之间似乎根本不存在任何关系,而老子的高明之处,亦即《老子》的类比法何以可能也正是在此。老子所说的道是无所不包的,不管是水往低处流还是人的谦逊,都是受到道的统摄而成其为这样的。并不是这些现象循着一个与它们这些现象分离的预先设立的道而行,而是它们之所以已然是这样,是因为存在着逻辑在先的道,这些现象本身就是道,而不是道的体现。由此,不论是自然现象还是社会政治,实际上被表现出来的,都是老子所说的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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