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强化生态协同治理机构的权威。京津冀都市圈要想取得生态协同的治理,必须在中央的支持下,建立统_的区域生态协调管理机构,及时了解现实情况,定期进行有效地沟通,建立长期合作机制。虽然在高层成立了京津冀协同发展领导小组,同时制定了一些相关的政策制度,然而在生态环境治理方面,没有统一的区域生态协调管理机构。强化生态协同治理机构的权威,就是要增强对各地区的约束力,落实生态责任,使各地方政府按照既定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去执行,从而实现协同治理生态环境的目标。 第三,建立生态协同治理的法律体系。要建立生态协同治理的法律体系,加快推进区域环保立法,使生态协同治理步入法制化轨道。一是建立全国性的法律法规,授权各地方政府之间进行协同治理生态环境的权力,承认地方政府之间为治理区域性生态环境建立的机构和签订的协议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从而更好地增强地方政府之间的生态治理的协同能力,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同时,完善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例如我国目前对于生态补偿的法律规定依然是宏观指导的作用,不够具体、洋细,需要尽快对生态补偿进行立法。二是建立区域性法律法规,指导本区域生态协同治理的实践活动。在京津冀区域性法律法规制定过程中,既要遵循全国性相关法律法规又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要对各地政府进行生态责任划分,要对生态协同治理机构的职责进行划分,要对生态治理计划、技术和标准等方面进行洋细说明。 第四,构建环境污染补偿机制。构建环境污染补偿机制是协同治理区域性生态问题的客观需要,是协同治理的重要保障。一方面,补偿资金来源多元化。环境污染补偿资金可以国家财政补贴,也可以吸收社会闲散资金,也可以地方政府之间的生态治理基金等。另一方面,着重补偿重点由于环境污染而受损害的地区和弱势群体。其中,河北在京津冀地区生态协同治理中付出代价最大的,同时"环京津冀贫困带"的弱势群体也是主要的补偿对象。 第五,完善生态协同治理的公众参与机制。京津冀都市圈生态协同治理需要多元主体的参与,在京津冀生态协同治理的过程中,要以政府为主导,市场为补充,融入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建立多元化主体协同治理的网络。在京津冀多元主体参与过程中,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尤为重要。首先,政府应该培养公众环保意识,提升参与能力。其次,提供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这是公众参与机制的重要内容和重要环节。最后,扩宽参与渠道,加强公众监督。公众的监督是公众参与机制重要组成部分。生态环境关系到公众的切身利益,只有将公众监督覆盖到生态协同治理的全过程,才能弥补政府、市场和企业的不足,才能更好地促进京津冀生态协同治理的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