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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业主共同管理权的完善(2)

时间:2014-08-07 13:41 点击:
2、规范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 书面征求意见书是一种较好的意见征求方式,现在的小区规模大,业主人数多,采用集中议事的方式不容易,通过书面意见征求书征求不能出席业主大会的业主们的意见,这些意见体现出这部分业

 

  2、规范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

  书面征求意见书是一种较好的意见征求方式,现在的小区规模大,业主人数多,采用集中议事的方式不容易,通过书面意见征求书征求不能出席业主大会的业主们的意见,这些意见体现出这部分业主的意愿,在业主大会召开时,让这些书面征求意见书作为现场表决的补充方式,能反映出更多业主的意志,更好的平衡全体业主的利益。

  3、细化对业主委员会的规定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团体的执行机构,作为业主团体中的一个下设机构,要求业主委员会到行政部门进行备案缺乏法律依据,但是由于我国业主自治还处于发展状态,需要行政部门的引导,因此,就目前的实际情况而言,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去行政部门备案还是有好处的,只是需要明确备案的性质、程序和时间。此外,要确定业主委员会的责任承担,对于业主委员会滥用职权侵犯业主共同利益或者是某个业主利益的,业主或者业主监事会可以对参与侵权行为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4、建立健全的监督体制,设立业主监事会。

  业主监事会的设立可以仿照公司监事会的设立,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监事可以是业主,也可以是业主以外的其他专业人员,例如会计师、律师等,专业组成类别由业主大会决定,但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兼任监事会监事。监事会的职权包括:第一,可随时调查专项维修基金使用情况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的维修基金账簿;第二,《业主大会规程》中规定的业主委员会应召集临时业主大会的情况出现,业主委员会怠于行使召集权,则业主监事会可行使召集权,召开临时业主大会;第三,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可以对业主委员会的决议提出异议,并可要求其复议;第四,对滥用职权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起诉讼,以业主团体的名义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5、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

  首先,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定期公布相关事项。需要定期公布的事项可以在物业服务合同中进行约定,这些事项应包括物业管理费用使用情况,维修项目、更换项目的收支账目等财务账簿。其次,增加监督机构。为避免作为监督方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联合起来,制造假维修项目,骗取维修资金,需要增加新的监督机构,即由业主监事会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进行监督。再次,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审查,制定严格的准入门槛,并不定期地抽查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对资质评定采用浮动等级制,一经查出有问题,轻则降低等级,重则取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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