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阶段,萌芽期,1983年以前。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尚未建立,但已出现了部分从事知识产权服务的机构。数据显示,目前仍存在的机构中,1983年前注册成立数量约100家。这些机构中相当一部分是当初享受国家事业经费拨款的事业单位,从事业务主要与专利文献或技术引进贸易有关。
第二阶段,起步期,1983-2000年。国家逐步健全和完善了以专利、商标、版权法律为核心,以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规章为补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社会知识产权服务需求进一步增强,现存的服务机构中在此阶段成立的机构约有1,000多家。
第三阶段,改革发展期,2001-2007年。我国加人世界贸易组织,国务院发文要求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2001年)。商标代理行业正式面向社会开放,版权代理的资格准人限制取消(2004年)。该阶段注册成立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数量增加了6,900多家,发展提速。知识产权服务业态主要集中在申请代理、保护诉讼、展示交易、检索服务等方面。
第四阶段,快速成长期,2008-2014年。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实施,市场主体的创新活力进一步被激发,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数量进人了快速增长阶段。特别是2011年之后,知识产权服务被纳人高技术服务业范畴,并进人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领域。2012年9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指导意见》,2014年科技服务业将知识产权服务列为九项重点任务之一。知识产权服务业态进一步扩展,服务范围延伸至知识产权代理、法律、信息、咨询、商用化、培训等多领域,市场中新兴的知识产权商业模式加速涌现。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至2012年,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增加近1.5万家。2013-2014年,党的十八大三中、四中全会相继召开,我国简政放权的各项政策落地,公司工商注册和营业环境更加利好,每年新增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数量约7,000家。截止2014年,我国从事知识产权服务的机构数量达到3.1万家,从业人员约60万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地域分布不均衡,主要集中在东部城市,北京、上海、广东、江苏和浙江五省服务机构数量占比近六成,且高度集中在省会以及大、中城市。
(二)知识产权服务政策体系基本构建形成
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已融人国家重大宏观部署,纳人有关部门的专项政策,各地方政府积极响应,因地制宜地制定了实施意见或推进方案。
《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把知识产权服务体系作为服务业发展的4个重要支撑体系之一,《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将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列为9项重点任务之一,《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将知识产权服务列为8个重点领域之一。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均涉及知识产权服务,例如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政策、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营业税政策和所得税优惠政策等。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制定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并印发一系列配套文件。北京、重庆、天津、广东、江苏等十多个省(市)相继出台地方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专项规划或意见。从国务院宏观政策,到部门专项意见,还有具体扶持措施的发布,为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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