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是国有企业可采取资金托管或委托贷款的形式,为有资金需求的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即在银行为资金需求方设立一个专款账户,把可提供的资金划转到该专款账户,委托银行定向放款给资金需求方。企业与银行签署代收利息和追还本金的协议书,这样做虽然与融资型贸易的目的相同,但是因实际出资的国有企业不采购货物,与融资型贸易相比,既操作简单,规避介入性操作风险,同时还可通过减少企业税赋,增加企业利润。 五、结语 国有企业开展融资性贸易已早有时日,所涉及的领域也在不断地拓宽。融资性贸易作为一种变通的融资方式,从某种意义上说,极大程度解决了需求企业贷款难问题。但由于一些参与企业的机制不完善,监管不严密,致使从事该贸易的企业潜在着巨大的风险,由此而使企业破产倒闭、停业整顿、严重亏损的实例也不在少数。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一时完全禁止该贸易的开展既不现实,也不利于企业的短期和长远发展,所以当前融资性贸易业务宜梳不宜堵,宜改不宜禁。打铁还要自身硬,加强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加快企业自身发展才是国有企业的当务之急。 参考文献: [1] 陈鸿燕.银行陷动产质押漩涡钢贸融资“魔咒”疑再现[N].中国证券报,2014-09-05. [2] 陈 鋆.当国企遭遇融资性贸易风险[J].MBA智库文档, 2012(6). [3] 张忠民.国有大中型企业开展融资性贸易应注意的问题[J].经营与管理,2012(5). [4] 黄淑和.国资国企改革方案争取尽快出台[N].证券日报,2013-11-01. [5] 朱宏杰.资金融通与风险防范系统研究[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