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法学教育以实践性强为特色,其主要目标在于培养学生的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此能力的核心就是法律思维的养成。因此,法律思维培养是法学教育的核心目标。本文试从法律思维的含义入手,分析其重要性,就如何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提出几点粗浅的看法。 关键词:法律思维;法学教育;法律方法 一、法律思维的含义 关于法律思维,法学界学者们有各种各样的界定。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郑成良教授的定义,他认为,法律思维就是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其中法律逻辑包括法律的规范、原则和精神【1】。该定义准确地反映了法律思维的主要特征。 二、培养法律思维的重要性 高晋康指出:“在各法律素养中,法律思维方式最具有决定性作用,只有它才使得法律人具有非法律人不具备的独特性。法律知识是法律思维方式运行的硬件系统;解决争议等法律职业技能是法律思维方式的外化和实际运用……。总之,一切其他法律职业素养对一个人是否是法律人都不起决定性的作用,只有法律思维方式才是法律人不可或缺的素养。”【2】如此看来,培养和帮助学生养成法律的思维方式是至关重要的,也是法学教育应该追求的。 (一)法律思维的缺失会导致“理论与实践脱钩”现象的出现。 在我国目前法学教育的实践中,学校和教师都是比较注重法律知识、法学理论的传授和灌输,其主要方式在于对法学基本概念进行解释、对法学基本理论进行阐述以及对各类法条进行理解,而未将法律思维融入教学中。考试时也是围绕法律知识的记忆、法律知识的理解和法律知识的运用而展开,考试只不过是对学生知识记忆程度的检测。这样就造成了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处于接受知识的被动方,他们以记住老师所讲授的法律知识为学习目标,老师课堂教学成为单方面灌输法律知识的过程。可见,法学教育忽略了对学生法律思维的自觉培养。其结果就是大多数学生走出校门后,面对实际法律问题和具体案件却不知道如何着手。比如他们在面对行政案件、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不同类的案件分别有怎样不同的处理程序,何时能查阅卷宗、如何进行调查取证、怎样运用证据支持自己的观点等这些看似简单的问题面前显得束手无策。可见,只注重知识传授的法学教育会造成学生法律思维的缺失,直接导致了理论与实践相脱钩的现象。 (二)法律思维的缺失会制约解决问题的能力。
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学生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如今,在法学教育层面虽然有实践教学环节,但是其真实性临场发挥性有待商榷。比如模拟法庭通常是使用虚拟或既存的案件材料作为分析基础,学生很难得到法律思维的充分训练。因为学生以己知的或虚拟的案件材料为基础,撰写模拟法庭脚本,事实或证据均事先确定,甚至在“开庭”时各方每讲的一句话都是事先写好,彩排好的【3】。这样,模拟法庭就不可能遇到真实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会出现的许多未知因素。现有的模拟法庭更多的具有“表演”的性质,这就达不到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目的,无法真正提升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当学生面对真实案例的时候,由于法律思维的缺失,他解决现实的法律问题时就会无从下手,茫然无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