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便利性原则。公共设施在设计和建造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到公众在使用时是否方便。公共设施的便利性体现在各个方面,包括进出、使用方便,维护、更新简单等等。例如,公共汽车上的踏板,如果位置设计得过高,不方便乘客上下车;反之,如果设计位置得过低,又可能影响车辆的通过性能。最佳解决方法就是设计一个可伸缩的自动踏板,行使时收回,停车时伸出。这就体现了公共设施的便利性原则。 第四,公平性原则。公共设施在设计和建造过程中,还应考虑到服务对象的广泛性特点。公共设施的服务对象是全体社会公民,不同的公民个体或公民群体在文化水平、身体状况、社会经验、自我管理能力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差异。因此,设计、建造公共设施时,不仅要考虑正常人群的使用,更要关注弱势人群的使用。例如,是否便于残障人士使用、是否便于未成年人使用、是否便于老年人使用、是否便于女性使用、是否便于外地(籍)人士使用等等。 第五,可持续性原则,即环保性原则。可持续性原则或环保性原则与绿色设计理念息息相关。维克多·帕帕纳克认为,绿色设计必须遵循“3R”原则,即减少(Reduce)、再利用(Reuse)和再循坏(Recycle)。可持续性原则或环保性原则意味着公共设施的使用,不仅要为社会公众提供高质量的服务,而且还应做到节约社会成本、保护环境、改善生态。 二、近年来我国公共设施事故频发的原因解析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活动的日益增多,相应的公共设施的使用频率也日益提高。而与此相伴随的公共设施事故也频繁发生,严重危害了公众的生命安全,阻碍了社会生产的正常进行,影响社会和谐。笔者通过对多起公共设施安全事故的深入剖析,总结出导致我国公共设施安全事故频发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公共设施的设计和建造不符合安全性原则。公共设施的设计和建造者缺乏足够的安全意识,在设计和建造过程中,为了降低成本,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甚至贿赂质检人员,致使公共设施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安全系数预留过低。同时,公共设施还存在管理不善等问题。公共设施提供者在招标、采购过程中,把关不严,不按规程办事;公共设施管理者没有及时、有效地维护公共设施,甚至存在严重的渎职、失职问题。 2.公共设施安全监管部门的安全意识淡漠,监管力度严重不足。目前公共设施安全监管部门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部门有关人员没有切实履行安全“守护人”的职责,责任心不强,缺乏安全监管的使命感,监管中的粗心与疏漏现象层出不穷。 3.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存在“急于求成”和“急功近利”的“畸形政绩观”。公共设施的发展和建设必须按照客观规律,尤其是建设规律和技术规律办事。在工期、技术环节、施工工序、管理流程、材料使用、自然力作用等众多方面,都应严格遵循技术规格和施工标准。而目前存在着逼迫施工单位违背客观规律,盲目“赶工期”的现象,这给公共设施的安全性大打折扣。 4.公共设施的使用者对公共设施不爱护。中国公众的公德素养并未与经济发展水平同步提高,破坏公共设施,不仅会缩短公共设施的使用寿命,甚至会直接破坏公共设施的原有结构,降低原有质量,损害原有功能,酿成公共设施安全事故,或加剧事故的严重程度。 此外,公共设施安全事故发生后,部分相关部门和人员不是积极抢险、积极补救,而是遮遮掩掩、文过饰非、避重就轻;一些公共设施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预案不够科学、不够完善,预案实施的随意性也很强。这些都为更多安全事故的发生埋下了伏笔。 三、有效遏制公共设施事故频发的对策 针对我国公共设施安全事故频发的现状,笔者拟提出如下应对措施。这些应对措施的思想源之于公共设施设计的原则和特性,同时也与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和经济模式相吻合。这些对策如能有效施行,将对减少公共设施安全事故的发生发挥积极作用。 (一)建立健全与公共设施安全有关的法律制度 关于公共设施的安全立法应包含以下内容:一是明确公共设施的定义和范围,并对公共设施进行科学归类;二是规定公共设施设计和建造的国家统一标准,包括安全标准。这些标准必须兼顾各地区、各民族的社会经济文化状况;三是明确公共设施管理者的职责,使其在招标、采购、使用、维护等方面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要求进行;四是运用法律条文规定公共设施采购、使用的税费管理,严厉打击以公共设施建设为名的各种贪污、贿赂以及乱收费问题;五是明确在公共设施的采购、使用、维护过程中,对有关的先进机构和个人的奖励措施,发挥正面激励和引导作用。
通过积极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和安全标准,使公共设施的设计、建造、招标、使用、维护等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标可行。法律是保障一个国家正常运行的有效工具,法律所特有的权威性、强制性、稳定性,可以为公共设施的合理设计和正确使用提供强有力的法理支撑。在法律的框架下,无论是公共设施的设计、建造环节,还是使用和管理环节,都可能做到规范、合理、有效。在此背景下提供的公共设施也容易获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只是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关于公共设施安全的法律规范寥寥无几,涉及到公共设施安全的法律法规也仅仅局限于《产品质量法》《安全生产法》《质量和技术监督法》等少数法律文件上。目前,适用于公共设施安全的设计、使用、维护等部门法建设尚未全面展开,这应成为今后法制建设的重点。国家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请国家立法机构制定专门的关于公共设施安全的法律,应鼓励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其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