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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等教育捐赠基金管理制度的问题与对策(3)

时间:2015-10-23 10:32 点击:
高等教育捐赠基金管理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则就是要具有公信力。然而在现实中,虽然我国已出台《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5]。但是,由
  高等教育捐赠基金管理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则就是要具有公信力。然而在现实中,虽然我国已出台《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5]。但是,由于《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较为空泛,实践中,高等教育捐赠基金会往往缺少有效落实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高等教育捐赠资金的运作和使用缺乏完善的会计监督制度的制约,导致不少捐赠管理机构出现私自挪用、侵占、克扣捐赠款物的现象。同时,部分高等教育捐赠基金会年度账目和财务报告不向社会公开,信息披露不到位,透明度不高。这些制度上的薄弱环节阻碍了公众支持高等教育捐赠事业,也不利于高校开展捐赠基金的募集工作,导致捐赠管理机构和捐赠活动的社会公信力降低,较大地影响了人们捐资办学的积极性,从而限制了高等教育基金会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四)高等教育捐赠基金税收制度激励不足
  尽管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制度法规中,都明确规定国家鼓励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向高等教育进行捐赠[6],但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现行的税收激励制度还存在较大的完善空间。
  第一,对于国内个人捐赠者来说,税收优惠政策的知晓度较低,特别是小额捐赠款的捐赠者,一般不会去申报税收抵扣,失去了制度的扶持意义。
  第二,对于国内企业捐赠者而言,捐赠税前扣除比例较低。根据我国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出标准的部分还要照样纳税[7]。这一公益性捐赠扣除比例规定得较低,抑制了企业向高等教育捐赠的积极性。
  第三,高等教育的公益性实物捐赠,在我国现行制度规定中视同销售,不仅不能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而且还要缴纳各种相关的税费。
  第四,现行税法“捐赠人若直接对受赠人进行捐赠,而不通过国家指定的非营利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的捐赠均不得在税前扣除”的规定过于严格,[8]不利于调动全社会进行高等教育捐赠的积极性、自主性和灵活性。
  第五,在减免税程序上,高等教育捐赠人要有受赠人出具的合法有效收据才可申请税前扣除优惠,但申请减免税的手续有时多达10道,费时较长、程序繁琐,这无疑增加了高等教育捐赠税收减免的难度和成本。
  三、高等教育捐赠基金管理制度的对策建议
  高等教育捐赠是一种社会捐赠,规范可信的捐赠基金管理制度会对整个社会捐赠的形成和实施起到激励与约束作用。只有加快有效的高等教育捐赠基金管理制度供给,降低管理成本,规范公益行为,才能从根本上改变高校教育捐赠基金管理不善的状况。
  (一)加快建立独立的高等教育捐赠基金公益法人管理主体
  高等教育捐赠基金管理机构,在开展管理工作时,一方面,要将捐赠者的合理要求反馈给学校,或是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给捐赠者提供相应的回馈服务;另一方面,要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对捐赠者加以引导,促成捐赠者与学校的双方共赢。可见,高等教育捐赠基金管理机构具有自身独立的公益服务角色定位。基于这样的定位,需建立独立规范的公益法人管理模式。
  第一,要建立职权清晰、责任明确的组织管理结构。各高校应尽快设立统一的高等教育捐赠基金会,其最高权力机构应是理事大会,执行机构是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下设主要办事机构,分别负责捐赠基金的募集、运营、管理使用等具体管理工作。同时还应设立一个监事会,可由校外教育界资深专家、学校监察部门、捐赠代表等组成,行使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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